张少春

更新时间:2024-04-15 00:30

张少春,男,汉族,1958年2月生,辽宁宽甸人,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7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东北财经大学金融系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财政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

人物履历

1988年——1989年,财政部办公厅值班室副处长级秘书;

1989年——1994年,财政部办公厅研究处副处长、新闻宣传处处长;

1994年——1998年,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司长级秘书;

1998年——2003年09月,财政部条法司、教科文司司长;

2003年09月——2006年11月,财政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

2006年11月——2013年04月,财政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2013年04月——2018年04月,财政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5月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财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少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8年9月2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财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少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少春违反政治纪律,违规打探有关案情,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公款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在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搞钱色交易,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张少春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权力观异化,把公权力和影响力变成牟取私利的工具,生活堕落,甘于被“围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违纪违法事实主要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少春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财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少春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少春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财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少春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少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8年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财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少春受贿一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少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9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少春利用担任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部长助理、党组副书记、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98.0081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张少春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张少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张少春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5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财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少春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少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张少春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少春先后利用担任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部长助理、党组副书记及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98.0081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少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少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