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28 17:29
张建勇,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湖南攸县人,1990年9月参加工作,1992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函授本科学历,工程硕士。曾任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书记。
1988.09-1990.09 株洲工学院中文秘书专业学习
1990.09-1993.11 攸县酒埠江镇政府工作
1993.11-1996.06 攸县县委办工作
1996.06-1998.01 攸县县委办副科级督查员(期间:1994.08-1996.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本科学习)
1998.01-2001.11 攸县团县委书记
2001.11-2003.01 攸县漕泊乡党委书记(期间:2000.9-2002.07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3.01-2006.03 攸县酒埠江镇党委书记(期间:2003.09-12株洲市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6.03-2006.07 攸县城关镇党委书记
2006.07-2009.01 攸县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期间:2008.06获武汉大学电子政务专业工程硕士学位)
2009.01-2011.06 攸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期间:2010.05-2010.07市委党校县处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1.06-2011.12 攸县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县政府副县长
2011.12-2015.05 攸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2015.05-2016.08 株洲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和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
2016.08-2021.06 株洲市石峰区委书记。
2021年6月8日,据三湘风纪消息:株洲市石峰区委原书记张建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11月,经查,张建勇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跑官要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及推进、公司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犯罪。
张建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权力观异化,把公权力变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建勇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1年12月30日,最高检网站消息,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区委书记张建勇(正处级)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12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对张建勇作出逮捕决定。
2022年2月,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区委书记张建勇(正处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建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建勇利用担任攸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株洲市石峰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及推进、工程款结算、公司经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攸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套取财政资金据为己有,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2月,湖南省纪委监委对株洲市石峰区委原书记张建勇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牟利和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进行通报。
2007年至2013年,张建勇在担任攸县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常务副县长等职务期间,向攸县多个县直单位负责人打招呼,要求到其胞兄张某某经营的土特产店采购商品,上述单位在张某某土特产店消费共计173万余元,张某某从中获利81万余元。张建勇违规投资入股某加油站,从中获利138万余元。张建勇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1月,张建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2022年12月,张建勇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