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22
张志南,男,汉族,1960年10月生,福建龙岩人,197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笔名蓝智,2005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曾任福建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1979年09月——1981年07月,福建省龙岩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学习;
1981年07月——1988年09月,福建省龙岩市委组织部副科长;
1988年09月——1988年12月,福建省龙岩市委宣传部部长(副处级);
1988年12月——1990年09月,福建省上杭县委副书记;
1990年09月——1991年03月,福建省上杭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1991年03月——1993年02月,福建省上杭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3年02月——1995年04月,福建省上杭县委书记(其间:1993年08月——1995年12月,参加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5年04月——1997年03月,福建省龙岩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
1997年03月——1997年10月,共青团福建省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1997年10月——1998年02月,共青团福建省委书记;
1998年02月——2002年05月,福建省三明市委常委(正厅级)、副市长;
2002年05月——2004年0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办公厅党组成员;
2004年01月——2005年0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办公厅党组副书记;
2005年05月——2008年01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其间:2004年09月——2007年07月,参加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2008年01月——2010年0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其间:2008年08月,兼任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2010年04月——2011年1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2011年11月——2020年04月,福建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中共十七大、十九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八届中共福建省委委员,第九届、第十届中共福建省委委员、常委。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福建省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2020年6月终止)。
2020年4月1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福建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志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4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有关规定,鉴于张志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会议经审议和表决,决定免去张志南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2020年6月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由漳州市选出的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张志南,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辞去福建省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张志南的代表资格终止。
2020年9月3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福建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张志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志南丧失“四个意识”,背离“两个维护”要求,在新冠肺炎疫情大考关头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敷衍应付、作风漂浮,搞形式主义;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家人、亲属在工作调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家风败坏,纵容默许家人、亲属利用其职权及职务影响谋利;生活腐化堕落,搞权色、钱色交易;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把公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推进用地审批、获取资金补助、申请银行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志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志南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0年10月,福建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张志南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张志南作出逮捕决定。
2020年12月,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张志南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志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张志南,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志南利用担任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和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公司经营、用地审批、获取补助、银行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张志南在担任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和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财政资金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5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张志南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南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志南利用担任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和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用地审批、获取补助及银行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32.8758万元;2007年至2017年,张志南在其负责审批的相关项目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48644772亿元。提请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张志南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志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张志南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2年3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张志南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张志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张志南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志南先后利用担任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和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用地审批、获取补助及银行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32万余元。2007年至2017年,张志南在其负责审批的相关项目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48亿余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05年,张志南加入中国作家协会。著有长篇小说《农民知己邓子恢》(合作),随笔集《那路那人》《就恋这把土》《热情与理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