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5 15:20
张思忠,男,广东兴宁人,汉族,1963年10月生,广东省社科院在职研究生,1979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 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79.12—1982.05 在河源县糖烟酒公司工作;
1982.05—1988.05 任河源县检察院法警;
1988.05—1993.11 任河源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
1993.11—1995.08 任河源市检察院反贪局副科长;
1995.08—1996.05 任河源市检察院技术科副科长;
1996.05—1999.07 任河源市检察院侦查科科长;
1999.07—2001.09 任河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1.09—2004.06 任河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处级检察员);
2004.06—2011.11 任河源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市反贪局局长(正处级);
2011.11—2011.12 任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2011.12—2012.01 任揭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2012.01—2017.01 任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7.01—2018.05 任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8年4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思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9月30日,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广东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思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思忠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张思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心无敬畏,执法犯法,以权谋私,以案谋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思忠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