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恩亮

更新时间:2023-02-10 13:50

张恩亮,男,满族,1970年1月生,黑龙江望奎人。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哈尔滨理工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法学博士,会计师。曾任黑龙江省鹤岗市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88.09—1990.08 黑龙江省粮食学校财会专业学习

1990.08—1990.10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粮食局财务科科员

1990.10—1991.12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粮食局驻大连议价粮油经销处会计

1991.12—1996.12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粮食局团委副书记(其间:1992.09—1995.06黑龙江商学院成人教育财会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1996.12—1997.05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粮食局办公室副主任

1997.05—1999.02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审计局副局长(1995.08—1998.07东北林业大学会计学专业函授在职大学学习)

1999.02—2000.08 大兴安岭地区团委副书记

2000.08—2003.01 团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其间:2002.05—2002.12挂职任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

2003.01—2008.05 团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省青联主席(2002.07—2005.07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8.05—2009.02 团省委书记、党组书记,省青联主席

2009.02—2011.01 团省委书记、党组书记(2006.04—2009.12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农业推广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农业推广硕士学位)

2011.01—2011.04 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候选人

2011.04—2016.12 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8.09—2014.03哈尔滨理工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16.12—2017.01 鹤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2017.01—2018.12 鹤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8.12—2021 鹤岗市委书记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中共十九大代表,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5月,鹤岗市委书记张恩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2年5月17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中共第十二届黑龙江省委委员、鹤岗市委原书记张恩亮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恩亮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官迷心窍,跑官买官并被骗,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购买办公用房;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借贷获得大额回报,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款项;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吞、挪用公款,在职务调整、工程项目承揽、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犯罪。

张恩亮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毫无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官迷心窍,不信马列信鬼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背组织原则,大肆卖官鬻爵,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为官不廉,为政擅权,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侵占国有巨额财产,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生活腐化堕落,大搞权色、钱色交易,道德败坏,严重破坏所任职地区的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纪委常委会会议、黑龙江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恩亮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由黑龙江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一审开庭

2022年6月23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鹤岗市委原书记张恩亮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恩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张恩亮利用担任团省委副书记、书记,省青年联合会主席,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鹤岗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资金拨付、人事任免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17万余元。2012年5月至2017年3月,张恩亮利用担任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79万余元。2015年上半年,张恩亮利用担任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2019年5月,上述挪用款项本息已返还。公诉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张恩亮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恩亮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恩亮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3年2月7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鹤岗市委原书记张恩亮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恩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三十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恩亮贪污、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恩亮利用担任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79万余元。2004年7月至2021年3月,张恩亮利用担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黑龙江省委员会副书记、书记,黑龙江省青年联合会主席,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鹤岗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人事任免、工程承揽、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17万余元。2015年上半年,张恩亮利用担任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性活动。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恩亮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应予数罪并罚。张恩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所得被全部追缴,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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