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3 12:19
张文强,男,汉族,1963年5月生,山东平度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入党,在职研究生学历(2000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管理专业毕业)。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1980.09——1984.08,新疆大学物理系物理专业学习;
1984.08——1987.07,裕民县科协干部;
1987.07——1989.06,裕民县人大办公室秘书、副主任;
1989.06——1991.07,裕民县经委副主任;
1991.07——1992.04,裕民县人大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1992.04——1997.01,裕民县经委主任;
1997.01——2002.10,和布克赛尔县委副书记(其间:1998年9月至2000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1年3月至2002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2.10——2004.03,和布克赛尔县委副书记、人大党组书记;
2004.03——2008.08,和布克赛尔县委书记、人大党组书记;
2008.08——2009.05,塔城地委委员、和布克赛尔县委书记;
2009.05——2009.11,塔城地委委员;
2009.11——2011.07,塔城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2011.07——2015.01,吐鲁番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2015.01——2015.02,吐鲁番地委副书记;
2015.02——2015.07,吐鲁番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5.07——2016.07,吐鲁番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政协主席。
2016.07——2016.09,吐鲁番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2016年9月,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政协主席张文强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吐鲁番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张文强(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2017年02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对张文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张文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犯罪。
张文强身为党的领导干部,本应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却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张文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昌州检公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强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文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
二、扣缴在案的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共计7339986.71依法予以追缴,并由扣缴单位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