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江

更新时间:2024-06-03 13:29

张春江,男,1958年7月出生,山东烟台人,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信息工程专业,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7月参加工作。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裁

人物经历

曾任大连市邮电局副局长。

1993年8月,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995年1月,任邮电部移动通信局局长、电信总局副局长、办公厅主任;

1998年3月,任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局长;

1999年12月,任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2003年05月,任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2004年06月,任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04年09月,任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

2008年05月,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

2008年06月,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

担任职务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09年12月26日,经中央纪委负责人证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从公开报道看,2009年12月17日,张春江最后一次出席公开活动,在“祝福祖国”文明公益短信传递活动启动仪式上致辞。2009年12月3日,张春江就遏制手机黄色信息表态。

免去职务

2009年12月31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涉嫌严重经济问题,中央已决定免去其现任职务。

2010年9月10日,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检查。经查,张春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收受礼金;生活腐化。

张春江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议并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张春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犯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开庭

2011年7月12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春江受贿案。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春江在担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业务、追要欠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北京依镝电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宋世存、北京阳光加信广告公司董事长杨蕊宁及其丈夫张锐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应以受贿罪追究张春江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张春江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

判处死缓

判决内容

2011年7月22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春江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春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春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张春江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生效

张春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746万余元,最终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位居副部级高位,张春江是中国电信行业“落马”官员中级别最高的一位。2011年8月1日是张春江10天上诉期期满之日, 根据相关规定,张春江有权在一审宣判后的10日内提出上诉。张春江的辩护律师周新广表示,张春江已放弃上诉。

法院查实,张春江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宋世存承揽辽宁省邮电器材公司手机供货业务、为宋向网通公司的供货商追要欠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此外,张春江还帮助张锐妻子所在的北京阳光加信广告公司成为中国网通公司的品牌宣传代理商,使得后者在3年时间内从网通公司获取了超过2亿元的广告费。

后来张春江羁押在秦城监狱

减为无期

2014年8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北京市高院认为,张春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

2014年11月,法院裁定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2015年6月,位居副部级的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副总裁张春江因受贿746万于2011年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日前张春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张春江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北京市高院于2014年11月裁定将张春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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