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1 13:04
张永明,生于1955年8月。
1979年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后曾多次减刑,于1997年出狱返回晋宁老家。
自2008年以来,张永明在其居住地附近行人稀少的路段,趁人不备,对单独行走的受害人实施暴力袭击,致受害者死亡后,通过碎尸、焚烧、掩埋等多种方式销毁罪证。
2013年1月1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张永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12年5月,有媒体曝出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有多名男子接连失踪。
2012年5月9日,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发布晋城失踪人员调查工作进展,警方已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永明。
2012年7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晋宁县5·7系列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11名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永明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