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40
张永泽,男,汉族,1969年3月生,云南丘北人,199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研究员。曾任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1987.09-1991.07 成都科技大学水利工程系陆地水文专业学习
1991.07-1994.09 成都科技大学水利工程系水文学及水资源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4.09-1997.07 四川联合大学水利工程系高速水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7.07-1998.05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工作
1998.05-1998.06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科技处副处长
1998.06-2001.06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副处级)
2001.06-2003.08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正处级)
2003.08-2008.01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副厅级)
2008.01-2009.11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正厅级)
2009.11-2012.04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2012.04-2015.06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2015.06-2016.05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委书记
2016.05-2017.05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委书记
2017.05-2017.06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山南市委书记
2017.06-2022.0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委员,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2022年1月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西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张永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1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张永泽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职务。
2022年1月18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昌都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张永泽的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张永泽的代表资格终止。
2022年7月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西藏自治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永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永泽毫无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绩观严重扭曲,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不坚决、打折扣,钻营算计、跑官要官,严重破坏任职地区和单位的政治生态,对抗组织审查,大搞迷信活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生活奢靡、贪图享乐,长期接受他人提供的高档宴请和服务;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搞钱色交易;违规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和环境评价审批工作;私德不修,家风败坏,对家人不管不教;靠环保吃环保,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永泽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典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永泽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第十届西藏自治区党委委员职务,终止其西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2年7月25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永泽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永泽作出逮捕决定。
2022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其中有:西藏自治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永泽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2013年至2021年,张永泽先后收受礼品、礼金折合共计106.61万元和虫草10斤;与家人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食用高档菜肴、饮用高档酒水,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支付。张永泽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6月,张永泽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2年9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永泽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永泽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张永泽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山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山南地委书记,山南市委书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环评审批、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9月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永泽受贿一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永泽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山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山南地委书记,山南市委书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环评审批、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181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张永泽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永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永泽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4年1月10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永泽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永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张永泽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永泽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山南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山南地委书记,山南市委书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环评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81万余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永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其受贿所得的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或退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