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汉荣

更新时间:2022-10-13 15:51

张汉荣,男,汉族,1964年10月生,江苏昆山人,研究生学历,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人物履历

1990年7月至1997年6月,任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师。

1997年6月至2000年8月,任南京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0年8月至2007年10月,任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7年10月至2014年10月,任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其间:2007年11月至2013年6月,先后兼任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扬州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4年10月至2019年9月,任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其间: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兼任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2月21日,据陕西纪检监察消息,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张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9年9月17日,据陕西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教育部党组同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陕西省纪委监委对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张汉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汉荣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借用业务关联企业车辆;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纵容、默许亲属向业务合作方借款;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张汉荣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和法纪观念淡漠,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研究并经教育部党组决定,给予张汉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经陕西省监委会议研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25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西安交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张汉荣(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汉荣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汉荣利用担任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规决策重大事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9年11月25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安交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张汉荣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一)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汉荣在担任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助理、扬州交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扬州交大科技园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设备采购等方面,为李某、何某、张某等人或其公司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11笔折合人民币1054.5万元、美元17.5万元以及价值4.3万元的钻石一颗。(二)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汉荣在担任西交大资产公司党委书记、总裁、西交大科技园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违反《西安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权限及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规定,未经西安交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在西交大科技园公司54.4亩土地开发中,违规减免合作方基础设施配套费共计3877.207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汉荣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054.5万元、美元17.5万元以及价值4.3万元的钻石一颗,数额特别巨大;违规决策重大事项,违规减免合作方基础设施配套费共计人民币3877.2079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汉荣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汉荣作了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9年11月25日,张汉荣被宝鸡市检察院指控受贿人民币1054.5万元、美元17.5万元以及价值4.3万元的钻石一颗,违规减免合作方基础设施配套费共计人民币3877.2079万元。2019年12月17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二审宣判

2020年6月2日,西安交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张汉荣(副厅级)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尘埃落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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