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生

更新时间:2024-10-12 17:37

张福生,男,汉族,1962年9月生,辽宁沈阳人,198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8月参加工作,解放军第二地面炮兵学校军事指挥专业、解放军第二炮兵工程学院机电工程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助理总监消防救援衔(2023年6月被取消),武警少将警衔。曾任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人物履历

1980.09-1983.07 解放军第二地面炮兵学校军事指挥专业学员

1983.07-1984.07 北京卫戍区警卫第四师炮兵团二营五连指挥排排长

1984.07-1986.05 北京卫戍区警卫第四师政治部干事

1986.05-1988.01 解放军63军步兵第189师政治部干事、师警卫连政治指导员

1988.01-1995.07 解放军第二炮兵装备技术部、政治部干事(其间:1988.09-1991.09 解放军第二炮兵工程学院机电工程专业本科在职学习)

1995.07-1996.04 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机关干部处干部

1996.04-1997.09 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机关干部处主任科员

1997.09-2001.05 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机关干部处副处长

2001.05-2005.04 公安部政治部调研室副主任(其间:2001.10-2004.10 挂职任贵州六盘水市市长助理,水城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5.04-2013.07 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处长

2013.07-2015.11 公安部消防局副局级调研员(副军职)(2014年 晋升为武警少将警衔)

2015.11-2018.10 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2018年11月 授予助理总监消防救援衔)

2019.11-2023.01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党委成员(2019.07 兼任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司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2年11月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福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3年6月2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福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福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职责使命,毫无纪法意识,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长期沉迷赌博;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福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福生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取消其助理总监消防救援衔;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3年7月,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福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张福生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3年10月,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福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福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张福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福生利用担任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机关干部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公安部政治部调研室副主任,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处长、副局级调研员、副局长,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司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4年4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长张福生受贿一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福生利用担任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机关干部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公安部政治部调研室副主任,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处长、副局级调研员、副局长,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司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个人或单位在承接项目、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93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张福生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福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福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四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一审宣判

2024年10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福生受贿案,对被告人张福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张福生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福生利用担任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机关干部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公安部政治部调研室副主任,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处长、副局级调研员、副局长,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司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承接项目、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93万余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福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张福生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对其酌予从重处罚。张福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数额、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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