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3 11:02
张越,男,汉族,1961年6月生,山东广饶人,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律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国科学院管理学硕士学位,助理研究员。曾任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1979.10———1980.08,北京市公安学校学员
1980.08———1984.05,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民警
1984.05———1988.0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站地区分局审查科民警、副科长
1988.04———1993.08,北京市公安局一处副科级干部、五科副科长
1993.08———1995.11,北京市公安局一处非法组织侦察处副处长(正科级)
1995.11———1996.12,北京市公安局一处副处长(1996.08正处级)
1996.12———1998.10,北京市公安局一处处长
1998.10———2000.09,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助理、国内安全保卫处处长(1996.08———1998.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政法专业学习)
2000.09———2001.04,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助理、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副厅级)
2001.04———2003.11,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1999.09——— 2002.07,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律专业学习)
2003.11———2007.12,公安部二十六局(反邪教局)局长(2003.09——— 2006.12,在中国科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
2007.12———2008.01,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
2008.01———2008.06,河北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8.06———2008.12,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8.12———2013.08,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2009.03副总警监)
2013.08———2014.04,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
2014.04———2015.01,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
2015.01———2016.04,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
十八大代表、河北省第八届省委委员
2016年4月16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4月24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6年7月28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张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重大任务期间擅离职守,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在职务提拔、岗位调整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大吃大喝,违规打高尔夫球,收受礼金、礼品,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权插手工程项目、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生活奢靡、贪图享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张越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越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7年4月7日, 据最高检官网消息,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张越利用其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4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一案。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越利用其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隆基泰和实业集团等单位和郝荆州等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宜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7885012亿元。张越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大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已依法查封、扣押。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越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越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8年7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对被告人张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越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越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河北省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9亿余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退缴,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