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

更新时间:2022-04-24 14:43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模式之一。通过建立个人退休账户的方式积累养老保险基金,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将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一次性或逐月发还本人作为养老保险金。一些亚非国家和拉美国家实行这一模式,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最为典型。特点是“自己养自己”,同时又通过法律规定来强制执行,可以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不足表现在:缺乏社会互助性,不能起到对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保险金是一次性发放,很难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

特征

1、强制其雇主为雇员储蓄,雇员依法自我投保,以形成社会保险金基金,并制定个人账户,记载个人缴纳保险费情况。国家除了在银行利息上给予优惠外,财政上不给予拨款。

2、年年调整总保险费率。按规定,新加坡随着企业经营状况改善和工资不断提高,除调整总保险费率外,还调整雇主和雇员承担的比例。

3、公积金养老保险制度的功能开始比较单一,随着公积金积累的增多而逐步扩大扩大其功能,包括购房、医疗、子女升学等方面的工作。

对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评价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的最大特点之一,即被西方学者称为是“自已养自已老”的模式。财政不给予支持,职工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记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中,职工达到退休时连同本息一次发还给职工。养老保险金额与个人劳动贡献或劳动报酬紧密相连,这更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这一模式类似商业保险人寿保险,区别也有,仅仅是带有强制性。这种养老保险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1、缺乏社会互助性。在社会成员之间,包括已退休的与在职职工、早逝与晚逝之间、男女之间不能调剂使用。

2、储蓄几十年,能否抵御通货膨胀危险是没有把握的。一旦出现负利率情况,积累的基金就难以确保职工的生活。

3、退休后一次性发给全部退休金。如遇到不测事件时,难以确保高龄者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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