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3 15:07
强制捐款是指捐资人并非出于自己对弱者、落难者等的同情而是在外界挟持或为外力逼迫情形下的出资行为。
由于这种强制捐款是出资人处于外界强制情形下的行为,而非捐资人自愿认同的事情,因此,这种捐款有点强人所难,是被慈善、是摊派、是道德绑架……是赋予政治色彩的、被异化的捐款。
强制捐款能捐出慈善?
慈善必须是志愿性的,它不是政府的税收;志愿的关键是公民自己意愿的选择,它不是变相的社会资金获取通路。“被”实现的慈善,不是善。
据新华社报道,应以自愿为前提的慈善捐款,在湖南部分地方却成了一项有任务的“工作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及干部职工“自愿”每天捐一元,用于扶贫帮困、助医助学等公益事业。
面对强制捐款,长沙县一些老师表达了质疑,但该县慈善会会长则说,老师应该觉悟是最高的,“不在乎这三四百块钱吧”。
面对这样一个说法,被强捐的教师有理由毫不隐讳地说:是的,我在乎。不仅如此,任何一个人在被要求捐款的时候都应该说:是的,我很在乎。
慈善首先要在乎资金的去向。捐款必须要在乎资金被用于哪里了、是怎么使用的、募捐的受益目标是谁、谁来运作和管理捐款、过程是不是公开透明、资金使用效率如何、是怎么监督评估的,等等。就资金去向而言,长沙县“天天慈善一元捐”善款大多被用于扶贫帮困政策资金的缺口。记者也查阅到大量文件档案和电脑台账。
但即便去向透明,慈善还要在乎公民的选择。行政为依托,指定慈善目标、指定慈善组织、指定捐款要求,无论其是否具有慈善目的,都是违背慈善原则的。它和政府要求公众买一家企业的产品一样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此外,慈善要在乎参与的志愿性。参与社会慈善是公民的参与权利,也是一种美德;但它的含义,从来不是按照特定的要求,在特定的时间、经过特定的途径、向特定的组织、进行特定的捐款。拒绝后者,不仅不是慈善精神的淡薄或美德的缺失,恰恰相反,它体现了公民的责任和对参与权利的维护。
慈善必须是志愿性的,它不是政府的税收;志愿的关键是公民自己意愿的选择,它不是变相的社会资金获取通路。“被”实现的慈善,不是善。
“天天慈善一元捐”,不是长沙县中小学的特例,也不是突发的新举措。比如长沙浏阳市、望城县、湖南株洲市、郴州市等,都有“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数个市县均由当地下发通知,在各级各部门发动群众和干部职工集中捐款,条块结合组织收款。三年前长沙慈善会还对网络《百姓呼声》栏目的质疑给过书面回复,表示是2005年长沙市委常委会议的决定。
“被慈善”决非个案,类似的例子不一而举。这反映了目前一些政府部门的普遍认识误区,把慈善作为强制动员社会资源的渠道,湖南部分地区这样直接从教师工资里扣除“善款”的举动,是个典型例证。这忽视了慈善的本源,即公民的志愿治理。
近期很多慈善组织违规事件,打击了公众对慈善的信任;强制捐款则是另一个方向对慈善的损害。社会慈善,需要公众的参与;但参与,必须是志愿的、有选择的、对过程和结果问责的。捐款者、慈善组织、政府,对慈善的每一分钱都值得在乎,在乎给予谁、在乎怎么用。不行无知之善,“善”才名副其实。
强制捐款是什么行为?
湖南省长沙县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要求各级各部门把“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要工作;县民政局布置任务,要求公职人员、教师甚至普通工人每天捐赠一元钱,并从去年起将每人一年的捐赠额凑整至400元;县慈善会则在县财政局开设专门账户接纳捐款,去年到账捐款312万元(9月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强制捐款是恶劣的,这个道理人人都懂,但我仍然要说,强制捐款的恶劣性质其实一直被严重低估了。人们一般认为,强制捐款损害了慈善的公信,伤害了人们的爱心,其实问题何止如此。强制捐款,就是强迫人们平白无故地交钱,说得轻一点,这和乱收费、乱罚款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因为我们低估了强制捐款的恶劣性质,以至于法律法规没有任何针对性的处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只有“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规定,但对于违反者却没有相应的罚则。从这个规定看,强制捐款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违法者所付出的代价仅限于强制捐款被叫停,顶多被批评教育一下。
为什么缺少对于强制捐款的处罚规定?无非是因为,强制捐款看上去初衷良好,只是方法不当。其实,这种看法同样低估了强制捐款的恶劣性质,没有看清其真实面目。强制捐款真是出于好意吗?未必。一方面,强行募得的财物,只要到了政府部门手里,怎么用就很难受到监督约束,一部分用于慈善,另一部分可能挪作他用;另一方面,扶贫助弱本是政府的义务,比如救助孤寡老人、补助低收入群体、资助贫困学校等,这些开支本应出自地方财政,但一些地方政府不愿从财政支出,于是强制人们捐款,从而节省财政开支,强制捐款几乎成了“第二财政”。而节省下来的财政资金用在了哪里?看看各地不断攀升的“三公”经费数据即可知晓,看看各地此伏彼起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也可知晓。一些地方政府为什么热衷于强捐?最大的秘密也许就在这里。
强制捐款的真面目远比我们想象得丑陋,其性质远比我们想象得恶劣。为遏制强制捐款,相关法律法规应出台惩治条款,让强捐者受到法律惩处。至少,中央有关部门应该出台政令,明确强制捐款问责制度,对强捐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无论如何,强制捐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违法成本都不能是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