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7-21 10:5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扶持、体制创新、权力下放,进一步扩大中心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理顺区、县(市)和中心镇两级政府的权责关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中心镇统筹协调、自主决策、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激发中心镇发展动力和活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积极探索,勇于创新。
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突破原有的思维定式,积极探索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大胆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给予中心镇更大的政策支持。
(二)依法放权,权责统一。
通过依法委托和授权,赋予中心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使中心镇能够适应日益繁重的经济社会管理任务的需要。同时要明确责任,做到职责清晰,权责统一。
(三)规范用权,提高效能。
通过合理调整区、县(市)党委、政府和中心镇的事权关系,进一步规范中心镇权力运行,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四)分批放权,稳步推进。
根据中心镇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分析扩权重点,区分扩权类型,分期分批下放权力,逐步扩大管理权限,稳步推进中心镇扩权工作。
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直接将部分权力(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外)交由中心镇行使。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和镇政府签订委托执法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范围(具体委托执法事项各个镇可以不同)并向社会公告。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使用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从事受委托执法事项的执法活动。
通过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联合执法队伍、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联合执法体系,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执法格局。
通过工商、税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等县级政府部门在中心镇已设置的或增设派出机构,并与县级部门联网贯通,实现管理下移,现场办理,分片管理。
赋予中心镇发展决策、项目审批、社会管理、综合执法和检查特许等涉及13个方面44项行政管理事项及权限,以委托、交办等形式交由中心镇行使(具体目录附后)。
实行镇级财政增量分享,对镇级财政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比核定收入基数增收部分原则上全额留镇使用。在中心镇范围内收取的规费和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原则上按规定全额用于该镇相关项目和事务。
省级中心镇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确定为副区、县(市)级,并继续担任原职务。垂直部门派驻机构年度考核及主要领导任免须事先征求镇党委意见。鉴于事权扩大,相关专业人员缺乏的实际,区、县(市)应通过下派等途径加强中心镇力量,以适应扩权需要。
各地切块新增用地指标向中心镇倾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解决用地指标。中心镇通过复垦、造地等途径增加的土地指标全部留镇使用,使用有结余的,由市、区县(市)优先收购。中心镇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不能实现占补平衡的,在本区、县(市)域范围内实行异地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