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

更新时间:2023-08-09 15:31

当事人和解(Reconciliation Of The Litigants)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当事人和解包括审理过程中的和解与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前者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判决之前;后者发生在判决之后,执行完毕之前。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审理过程中的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通常由原告撤诉,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结束诉讼程序。

相关简介

当事人和解,就是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和解有两种:一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行协商所达成的和解,也即狭义的诉讼上和解;一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和解。虽然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并且都是以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终结诉讼,但两者仍存在显著的区别。

实践中,在理解当事人和解时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法院调解必须有第三者介入即人民法院的主持进行,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当事人和解则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没有第三者的参与。

2法院调解是一种结案方式,所达成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当事人和解还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

3法院调解仅适用于对案件审理的程序,而广义的当事人和解既适用于审判程序,又可适用于执行程序。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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