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讼权利

更新时间:2022-08-08 13:58

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依法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1)刑事诉讼:自诉人有权撤诉、请求调解及和解;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自行和解、请求调解和提起反诉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代为辩护、有权申请回避、有权补正法庭笔录、提起上诉和申诉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也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2)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请求调解、自动和解、进行辩论、上诉和申诉等。(3)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及享有的诉讼权利同(2)相似。但因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及和解制度,所以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能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

在诉讼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申请回避权、了解权、参加诉讼活动和庭审活动的权利、委托代理权、答辩权、在诉讼中提出某些诉讼请求、陈述权、质证权、提出异议权、申请保全或先与执行权、上诉权和撤回上诉权、申诉权、申请执行权、改变被诉行为权(此项权利属于被告专有)、撤回起诉权(此项权利属于原告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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