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2-06-23 08:34

彭州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是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成都市有关民政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负责全市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健全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有序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

(四)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镇(街道)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与毗邻区(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争议;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发布标准地名。

(五)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六)负责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丧葬行为。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

(九)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指导全市慈善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能转变

彭州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领域、环节倾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进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职责分工

1、与市卫健局的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委社治委的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指导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制度建设和依法开展村(居)民自治,积极推动城乡社区治理健康有序发展;负责社会组织管理,指导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并对其依法实施监管。市委社治委负责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多元治理体系建设,引导和推动各类主体参与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统筹推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负责社区志愿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发展社区基金会;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和市民服务智能化建设。

3、与市综合执法局的职责分工

按照《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4、与市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

按照《彭州市行政审批协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信息、安全、接待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协调;负责文印、车辆管理;组织办理督办件、信访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党建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制度建设、民政宣传等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负责规范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对市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年检;指导市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加强组织建设,监督其依据章程开展活动;会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组织日常活动的管理办法,指导彭州市慈善会工作。

(三)社会救助科。负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实施;组织和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全市精定和起义投诚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救助对象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地名科。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有关政策措施研究和组织实施;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员培训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相关办法;负责市域内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政府(办事处)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与毗邻区(市)县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组织和指导镇(街道)界线勘定和管理,调处争议;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五)社会事务科。拟订全市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登记中心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区(市)县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六)养老服务科。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健全养老服务的运营、监管、退出制度;指导彭州市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七)儿童福利科。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八)财务科。负责市本级民政事业经费及局机关行政经费的日常管理和预决算的编制工作;监督管理各项民政专项经费;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内部审计、绩效评价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统计工作。机关党的组织按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行政编制

彭州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内设机构领导正职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4名。

彭州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中共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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