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47
彭波,男,汉族,1957年3月出生,湖南南县人,1974年1月参加工作,198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1974.01——1978.02 湖南南县一中教师;
1978.02——1982.02 北京大学中文系新闻学专业本科学生;
1982.02——1985.05 北京语言学院等院校干部专修班进修;
1985.05——1989.10 中国青年报社国际部编辑、副主任;
1989.10——1994.03 中华工商时报总编辑助理兼海外部主任、副总编辑;
1994.03——2003.12 中国青年杂志社副总编辑、总编辑、社长、党组书记(其间:1993.09——1996.07,在湖南大学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获硕士学位;1998.09——2003.07,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学习,获博士学位);
2003.12——2006.05 中国青年出版(总)社党组织成员、副社长、副总编辑兼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总编辑;
2006.05——2012.08 中央外宣办五局副局长、九局局长、十局局长;
2012.08——2015.08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部长级);
随后任原中央综治委委员、中央政法委网络舆情应对和依法处置协调小组组长,原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等职。
2021年3月13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原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彭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8月1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原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彭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彭波理想信念坍塌、对党不忠诚,背离党中央关于开展网上舆论斗争的决策部署,放弃对互联网阵地的管理,公器私用、靠网吃网,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接受公款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毫无纪法底线,大搞权钱交易,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彭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彭波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1年8月2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原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彭波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彭波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10月1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原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彭波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彭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彭波利用担任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局副局长、网络新闻协调局局长、网络新闻应急事务局局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控制网络负面信息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2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彭波受贿一案。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彭波利用担任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局副局长、网络新闻协调局局长、网络新闻应急事务局局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促成诉讼和解、拓展网络业务、违规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64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彭波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彭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彭波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2年11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彭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彭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彭波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彭波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彭波利用担任中央外宣办网络新闻宣传局副局长、网络新闻协调局局长、网络新闻应急事务局局长、国家网信办专职副主任、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促成诉讼和解、拓展网络业务、网络信息管理、违规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64万余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彭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