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更新时间:2022-05-19 16:45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彭阳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32号)和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彭阳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彭党办发〔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的政策,负责外国专家综合管理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四)主管全县人才市场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建立全县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五)负责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创业促进就业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力(贫困劳动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拟定乡镇、社区基层创业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指导基层工作体系建设;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负责全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工作。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监督管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核定、支付、管理、运营和保值增值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

(八)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离退休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的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等工作。

(九)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人才人才培养、选拔、引进工作;指导协调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考核管理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技能鉴定。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市、县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审核工作。

(十一)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信息、统计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局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办;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有关文件的批转、办理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等工作;承担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意识形态、信息发布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股。承办全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录用、调配、奖惩、退休审批;贯彻人才交流有关方针政策,拟定全县人才流动、管理的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人员的推荐和审批工作;负责全县工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全县干部职工的工龄计算及工作时间确定,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招考工作,拟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拟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统计工作。

(三)专业技术管理股。负责管理全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的审核、报批工作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培训及技术等级证书的申报签发、颁证工作;组织实施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工作;指导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备案事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工作;负责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审核工作;指导检查全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社会保障股。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组织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城乡居民、各类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社会保险内控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工资福利管理股。负责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各项工作;承办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的定级待遇和受处分等人员的工资待遇;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退职)金的调整及有关待遇的审批及职工死亡丧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贴的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机关、事企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福利工作。

人员编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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