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17:50
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固原市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彭阳县机构改革方案》《彭阳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服务、党群、党建、党风廉政、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档案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监督落实医疗保障系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及清理,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贯彻执行中央和区市关于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医疗保障服务管理职责。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和区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执行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协调服务价格和收费方面的争议和纠纷;拟定医疗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体系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区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全县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全区全市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协同相关部门落实全县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拟定我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医疗保障待遇核查,拟定协议医药机构考核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建立健全全县医疗保障基金数据统计、运行分析、预警排查和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研究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负责拟定我县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县医疗保障基金数据统计、运行分析、预警排查和安全防控机制,编制全县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推进全县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区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全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协同相关部门落实全县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四)执行自治区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配合市局做好动态调整。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中央和区市关于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推进覆盖全县、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全县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一)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彭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局长:王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