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9 20:59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彭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32号)和《中共彭阳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彭党办【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一)拟订全县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二)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协调推进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站)、林草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上级党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彭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救援队、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救援队、防洪抗旱抢险队、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乡(镇)、工业园区、及各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区、市、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
1、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工商贸易等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3、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检查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煤矿事故的查处。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单位)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科技发展规划。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拟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粮食局和民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应急管理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的建设、依法行政、意识形态、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2、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干部管理、财务等工作。
3、组织指导全县应急管理系统干部职工、各应急救援队伍教育培训,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
4、实施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检查、考核,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工作。
(二)安全监管股。
1、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组织开展综合风险、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依法承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指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2、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工作。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承担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运行的技术支撑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4、承担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防灾减灾救灾可研协调服务工作。
5、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等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含地质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参与相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协调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教援等有关工作。检查指导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工作部署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分析煤矿安全形势,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煤矿安全工作,提出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配合自治区应急局调动自治区煤矿事故应急资源。开展矿难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演练工作。配合拟订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科技发展规划等。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监督煤矿企业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依法对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工作。配合自治区煤监局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7、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灾害救援股。
1、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
2、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3、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工作。
4、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5、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指挥室、安全生产执法队、救灾物资调度室)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