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3 23:48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宁党办〔2019〕32号)和《中共彭阳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彭党办发〔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落实国家、区、市创新驱动战略方针,拟订全县创新驱动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创新机构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二)牵头建立统一的县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申报、评估和资金监管机制,建立R&D投入保障机制。制订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监管各级财政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基金使用情况。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县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牵头组织科技示范园区(展示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工业、社会发展领域科技需求申报,争取国家、自治区、市级科技创新和研发项目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争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五)落实自治区对外科技交流与科技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和科技人才交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和其他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措施,做好科普和科技扶贫工作。
(六)负责食用菌、中药材、小杂粮、林果、草畜等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引进试验示范、技术集成,制订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乡镇、部门、企业科技进步考核、评估工作,指导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表彰奖励在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企业和科技工作者。
(八)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底线思维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九)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办公室。负责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思想文化、意识形态、统战民族宗教工作。负责机要、档案、财务、保密、普法、信访、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科技合作、科技人才交流和队伍建设、科技扶贫、科技统计、科普宣传、科技安全、科技保密工作。负责落实县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具体组织科技示范园区(展示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工业、社会发展领域科技需求申报,指导科技型企业等创新主体申报、创建工作。承担食用菌、中药材、小杂粮、林果、草畜等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集成,拟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立县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申报、评估和资金监管机制。承担重点科技项目方案论证、评审、立项、管理、验收工作。承担乡镇、部门、企业科技进步考核、评估工作。负责工青妇等群团工作。负责机关事务和日常运转工作。
科技局行政编制5名。领导职数1正1副。
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