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5 18:52
根据中央、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彭阳县机构改革方案》《彭阳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标准组织实施考核。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落实,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修订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相关部门空间性行业规划进行一致性审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草原、湿地等修复工作。牵头组织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管理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监督执法。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监督指导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绿化造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和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七)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八)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信息、档案、保密、统计、宣传、党务政务公开、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民族宗教、人事职称、财务等工作。
(二)国土空间利用规划股。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标准、技术规范和用地分类标准。承担空间性行业规划一致性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组织数据入库。组织划定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开展国土空间保护开发重点研究。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承担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县外组织、个人来彭测绘。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措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定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贯彻执行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和时空信息数据库建设等项目。建立和管理测绘基准体系、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指导交易平台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级价格评估。
(三)自然资源审批与执法监察股。承担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采矿权审批登记,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备量审批、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贯彻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评价、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承担山水林田湖草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调配合做好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林木种苗及草原执法。承担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依法行政工作,依法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争议裁决、综治、信访等有关工作。
(四)生态保护与修复股。编制山水林田湖草经营规划和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监督管理。承担生态修复作业设计、项目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执行国土绿化相关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生态补偿、退耕还林草抚育管护相关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权属管理股。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贯彻执行包括耕地、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上级考核标准。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交汇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调处权属纠纷,对超层越界开采等矿井关闭情况、废弃矿井恢复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承担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机关单位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指导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分类公开、社会查询服务和成果应用工作。
(六)林草科技与产业发展股。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相关产业发展、生态扶贫、林下经济发展等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贯彻执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湿地等改革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农村林业发展政策措施,开展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开展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贯彻执行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督、管理基层自然资源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吴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