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7 10:07
影响性诉讼是具有一定社会基础的、并能反作用于社会现象的诉讼,影响性诉讼一般能干预立法、司法尺度,并进而能调整或缓和社会矛盾,影响性诉讼一般具有现实性、全局性、目的性等特征。
所谓影响性诉讼,就是那些个案价值超越本案当事人直接诉求,能够对类似案件,对立法、司法完善和社会管理制度改进,以及人们法律意识转变产生较大促进作用的个案。影响性诉讼的定义,离不开另外一个词,就是“后法律移植时代”。
第一,公众知悉性。在现实环境下,只有那些进入公知领域的个案才可能成为影响性诉讼。
第二,价值性。具有超越个案、当事人的意义,能够对类似案件,或者立法、司法、法意识的改善,对社会管理起到促进作用。
第三,创新性。作为影响性诉讼,可能第一次使用某一条法律,第一次出现某种情形,并且这种情形逼迫我们做创设新法或者修改旧法的努力。
第四,学术性。学者的加入使得影响性诉讼的核心价值和学术品味得到提升。
影响性诉讼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作为通过个案促进法制的社会实践活动,有几个基本原理:
第一,个案促进法制进程。
第二,个案影响全局:个案争议从来不仅仅是法官和案件当事人的事情,而应该关乎整个社会的利益。
第三,影响性诉讼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
第四,影响性诉讼揭示社会焦点问题。
第一,促进法制统一过程。法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同样案件同样对待,类似问题类似处理。但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同样案件由于其背后错综复杂的关系,处理结果千差万别。一个影响性诉讼经过媒体传播,引起社会公众、法律职业人广泛关注与讨论,在讨论过程中,会提升公众法律意识、给司法人员提供参考,最终将对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可以说,影响性诉讼是法典法国家实现法制统一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在教科书中经常被忽略的手段。
第二,法律价值的发现过程。人类认识世界无外乎通过归纳和演绎两种方法。法律规范在个案中加以适用显然是演绎过程;而通过影响性诉讼寻找规律、发现价值,就是一个归纳的过程。我们选择了法治,为了构建我们的法律大厦,最可行的方法就是借鉴和移植。但“法律”易,“法治”难:法治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更应是文化的生长物,影响性诉讼在公众讨论中不断解构、重构、诠释条文背后的法律价值,使之成为我们本土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立法的检验过程。法治应该包含两层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人们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良好的法律。立法的善恶,法律的社会效果要靠司法实践来检验,一些案件的影响可能仅限于当事人,仅限于这个案件的参与人,这样的案件不为外界所知晓,没有社会大众参与,完全是个案意义上的;而影响性诉讼把个案传播开来,把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凸现的问题显现出来,它的立法的检验意义非常明显。
第四,群体利益表达过程。不知道大家注意没有,控制不仅仅通过暴力和精神,信息也是统治者、管理者控制的手段之一。我有机会参与一些立法,了解到立法的过程,立法的文件经常被列为国家机密。在有的人观念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实行关门立法。人民,被称为人民立法者,只能赞同和遵守以他们名义所立的法。我们很难,自己也漠视对立法的参与。我注意到,在个案中,民意透过个案案情的表象,戏剧般地表达了他们对法律的意见。如孙志刚案件、黄静案件、佘祥林案件。而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的开启,也为朝野沟通,形成共识,创造了条件,为改革的顺利进行降低了社会成本。
第五,媒体的监督过程。媒体因性质和作用不同可划分为官方媒体、边缘媒体、网络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作用巨大。表达自由这样在过去要经过社会革命才能争取到的权利,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出现而几乎在一夜之间得以实现。互联网使得非典疫情无人能封堵,“卖身救母”事件、“高跟鞋踩猫”事件被网民调查得一清二楚……网络正在显示出无与伦比的颠覆性,使得公正的阳光能够透射司法各个环节,枉法裁判风险大增;它能使一个个原本轻而易举被掩盖的冤情变成影响性诉讼,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
第六,先例的形成过程。 法典法与判例法相互融合是当代法律趋势。譬如,欧共体不仅承认制定法,同时承认判令的法律渊源地位。中华法系在过去以制定法主体,以判例法为补充。现今,我们太重视移植制定法,而被移植国都已经转向了,我们仍然没有开始检讨法律移植的效果。我们错以为法治就是立法,通过立法就能够实现法治,不知道法律和法治之间仍然有相当的距离。面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所谓中国特色,判例法的作用不能不重视。很多影响性诉讼能够形成先例,关键是我们必须重视案例作用,承认先例地位。
第七,普法宣传的过程。我们已经把普法工作简化到了仅仅送一些书,讲一些法条的地步,其原因也许是我们没有更好的方法。影响性诉讼可以让一个个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公民,通过媒体了解活生生的法律、活生生的司法现状,通过专家讨论,了解法律的精神、法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