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东等处行中书省

更新时间:2023-04-29 12:18

征东等处行中书省(朝鲜语:정동행중서성),一般简称为征东行中书省或征东行省,又称日本行省或征日本行省,为元朝政府曾经筹划进攻日本的机构在朝鲜半岛设立的一个特殊的行中书省

行省历史

公元1231年,蒙古军进攻高丽;1258年,崔氏政权跨台,国王投降蒙古帝国,双方达成和平协议。高丽成为元朝藩属国,但保留国家主权和自身文化。高丽国成为蒙古汗国的内属国以后,遵照成吉思汗时期确立的制度规定:“凡内属之国,纳质、助军、输粮、设驿、供户数籍、置达鲁花赤(朝鲜语:다루가치)。”不服投降蒙古的三别抄义军发动抗蒙古战争,战争直至1273年才结束。

由于高丽国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蒙古达鲁花赤的各项工作进展缓慢,直到1268年还没有促使高丽国对蒙古宗主国做到应尽的职事。

1280年,元朝为了东征日本,在朝鲜半岛设置征东行省(又称日本行省或征日本行省),专务征讨日本之事,并在高丽首都开城派遣「达鲁花赤」监督高丽。1281年,随著进攻日本失败曾一度解散征东行省;

1287年,高丽国通过元廷高丽籍宫女、宦官,得到行省职务。复设征东行省,并以高丽国王兼任征东行省达鲁花赤(丞相),《元史·世祖纪》记载: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五月,“授高丽王睶行尚书省平章政事。”二十五年二月,“己卯,以高丽国王王睶复为征东行尚书省左丞相。”二十八年(1291年)五月,“征东行尚书省左丞相、驸马高丽国王王睶为征东行中书省左丞相。”

征东行省在高丽国的统治没有达到地方统治的层面,只在高丽国都城设有行省官署,没有建立管辖路府州县的地方统治体制。

征东行省的长官只任命高丽王一人为丞相,其下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职基本是缺而不任,下属机构的官员一般由高丽人来担任。征东行省一般官员的任命程序,是由行省丞相(高丽王)向元廷保举任官人选,奏请元廷批准备案批准。

至正十一年(公元1351)爆发了红巾军起义,迅速发展为大规模的农民战争,元朝统治已经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在这种形势下,高丽恭愍王决意逐渐脱离元朝的控制,走独立发展的道路。

1356年(元顺帝至正十六年、高丽恭愍王五年)3月,“罢征东行中书省理问所。” 10月,在高丽使臣李仁复的上书中告知元廷,高丽已将征东行省“理问所等官司,一切革去”。又向元廷请求:“蒙钦依世祖皇帝旧制,除三万户镇守日本外,其余增置五万户府及都镇抚司,乞皆革罢”; “(元朝)枢密院所差体复使亦宜停罢;宣徽院资政院将作院、大府监、利用监太仆寺诸衙门所差人吏,一切禁断。其方物可充用度者,明立额数,听本国自献。”理问所与都镇抚司是征东行省的诸机构中涉及高丽国军事、行政事务较多的部门,这两个机构及所属的5个万户府撤销后,征东行省的职能实际上转变为以迎送元使为主的机构。同时,又禁止元廷各官司派遣来高丽所取物品的官使,由高丽国向元廷供奉方物。

元地理志

《元史·地理六》

征东等处行中书省,领府二、司一、劝课使五。(大德三年,立征东行省,未几罢。至治元年复立,命高丽国王为左丞相。)

高丽国。(事迹见《高丽传》。至元十八年,王睶言:“本国置站凡四十,民畜凋弊。”敕并为二十站。三十年,沿海立水驿,自耽罗鸭绿江并杨村、海口凡三十所。)

沈阳等路高丽军民总管府。

征东招讨司

各道劝课使。

庆尚州道。

东界交州道。

全罗州道。

忠清州道。

西海道

耽罗军民总管府。(大德五年立。)

大事年表

1280年,元朝为了东征日本,在朝鲜半岛设置征东行省,在高丽首都开城派遣“达鲁花赤”监督高丽国政。

1281年,随着进攻日本失败曾一度解散征东行省。

1284年,忽必烈将耽罗(济州岛)归还高丽。

1287年,复设征东行省。

1301年,元成宗撤销高丽征东行省的行省建置。

1355年,高丽吞并元朝双城总管府

1363年,崔荣成功战胜残留在济州岛,平壤等地的蒙古军队,收复这些地区的主权。

机构和职能

征东行省由于具有羁縻统治的特殊性质,其下属机构的设置、官员的任免以及行省的职能与元朝内地行省也有所不同。元顺帝至正十六年(1356),高丽恭愍王遣政堂文学李仁复如元的上表中论及了征东行省的设置及相关的事情:

切惟世皇(元世祖)征东,令国王为丞相,行省官吏,委国王保举,不入常调,非他行省比。其后续立都镇抚司、理问所、儒学提举司、医学提举司。比来省官皆托妇寺,滥受朝命,擅作威福。小邦有监察司、典法司,掌刑听讼,纠正非理,而省官听人妄诉,拘取诸司所断文卷,以是为非,莫敢谁何,人疾之如狼虎。况今省官有与逆贼谋者,愿自今其左右司官,令臣保举,勿蹈前弊。其理问所等官司,一切革去。世皇东征日本时,所置万户中军、右军、左军耳。其后增置巡军、合浦、全罗、耽罗、西京等万户府,并无所领军,徒佩金符,以夸宣命,召诱平民,妄称户计,勒令州县,不敢差发,深为未便。如蒙钦依世祖皇帝旧制,除三万户镇守日本外,其余增置五万户府及都镇抚司,乞皆革罢。朝廷使臣及府寺院监司所差人吏,多是小邦之人,不务宣上德意,专要夸耀乡闾,威福自恣,恩仇必报,屈辱宰相,凌犯国主,经年不还,增娶妻妾,无恶不为。

将上述记载的内容与《元史》、《高丽史》、《高丽史节要》等史籍资料相印证,可知征东行省的下属机构有:左右司、都镇抚司、理问所、儒学提举司、医学提举司等,与元朝内地行省相同机构的职能既有相同的方面,也存在不同的方面。

左右司,是掌管行省日常事务的机构,设官与内地行省基本相同,置“郎中二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都事二员,从七品。”下属官吏有掾史宣使、译史(通事)等。征东行省左右司的特殊职掌,一是传达或秉承元朝的旨意在高丽国行事,二是转交高丽国百官给元朝的上书。

都镇抚司,是掌管军务的机构。《元史·兵志》记载:“遇方面有警,则置行枢密院,事已则废,而移都镇抚司,属行省。”都镇抚司长官为都镇抚、副都镇抚。在征东行省,元世祖时期为东征日本,在高丽国置万户中军、右军、左军。 其后增置巡军、合浦、全罗、耽罗、西京等万户府。按照元朝制度,没有战争的时期,诸万户府由行省都镇抚司掌领。征东行省诸万户府中,元世祖时期为镇守日本设置的中军、右军、左军是领军的机构,其长官是元人还是高丽人,没有见到明确记载。后置的巡军、合浦、全罗、耽罗、西京等万户府,“无所领军,徒佩金符”,其长官主要是高丽人,如《高丽史》记载,高丽忠烈王十九年(1293),元以“李之氐为奉直大夫、合浦等处镇边万户府副万户、行中书省副镇抚”。

理问所,是掌管法律诉讼的机构,理问所下设有监狱。置“理问二员,正四品,副理问二员,从五品,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征东行省的理问所掌理的法律诉讼案件,一是受理行省属官或高丽国官员犯罪案件,如巡军千户申青品行不端,且得罪时为世子的高丽忠惠王,及“忠肃薨,忠惠立,令权省洪彬囚青于理问所,命耆老府院君权溥等,疏青罪”,告行省其诸种罪行,“行省录其书,授金永煦呈中书省”。二是受理高丽国民投诉的案件。行省执法以元朝法律为准,元法与高丽国法律不同,致使一些人钻空子,由于行省的特殊地位,“于用刑之际,绳之以元朝之法,则(高丽)有司拱手而不敢言”。三是受理高丽国处理不当的案件。理问所有权更改高丽国司法机关的判决,因此有时会出现省官滥用职权的事情。

儒学提举司,是掌管学校、科举之事的机构。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1289)九月,“置高丽国儒学提举司”。《元史·百官七》记载:“儒学提举司,秩从五品。各处行省所署之地皆置一司,统诸路府州县学校,祭祀教养钱粮之事,及考校呈进著述文字,每司提举一员,从五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征东行省的儒学提举司并不是具体管理高丽诸路府州县学校、祭祀教养钱粮之事的机构,而是倡导儒学,选拔参加元朝科举人选的机构。征东行省参加元朝会试的名额为蒙古、色目、汉人各1人,共3人。实际上,征东行省历年参加元朝会试的都是高丽人。关于征东行省选拔赴元参加会试人选的方式,北村认为,当时高丽国实行独自录用政府官吏的考试,儒学提举司是从高丽国科举及第者中选拔赴元参加会试的人选。

医学提举司,掌管医药疗治事宜的机构。《元史·百官四》记载:“医学提举司,秩从五品。至元九年始置,十三年罢,十四年复置,掌考校诸路医生,课义试验,太医教官,校勘名医撰述文字,辨验药材,训诲太医子弟,领各处医学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征东行省的医学提举司是如何实行职权,其职掌有何特别之处,由于尚未见到相关史料,只能姑且存疑。

征东行省下属机构官员的任免与内地行省不同,一般官员的任命程序,是由行省丞相(高丽王)向元廷保举任官人选,奏请元廷批准备案,所任官员通常是高丽人。出任行省官职的高丽官员,往往是从高丽国官职转迁任职,有的任行省官职后,免去原高丽官职,有的则同时还兼任高丽官职。

征东行省在高丽国具有居高临下的特殊位置,这使得一部分行省官员“滥受朝命,擅作威福”。这些恣意妄为的行省官员有的被绳之以法,但仍有弄威福者,被高丽人“疾之如狼虎”。

注释

(22) 《元史》卷91《百官志》。

(23) 《元史》卷91《百官志》。

(24) 《高丽史》卷30《忠烈王世家》。

(25) 《元史》卷91《百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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