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处理财产损失

更新时间:2023-08-11 23:43

待处理财产损失是在财产清查中所查明待报批处理的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数。通常用“待处理财产损失”帐户核算。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原始价值贷 (或减)记“固定资产”帐户,按已提折旧数借 (或减) 记“折旧”帐户,并按其净值借(或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帐户。盘亏和毁损的流动资产,按实际成本借(或增) 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帐户,贷 (或减)记“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基本生产”、“产成品”等帐户。

盘亏和毁损数报经批准后,属于固定资产的,借(或减) 记“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帐户,贷 (或减) 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帐户;属于流动资产的,应将交库残料价值、应收过失人赔偿款,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非常损失,以及定额内的短缺、超定额盘亏和报废损失,分别借(或增)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利润——营业外支出” 以及“车间费用”、“企业管理费”等帐户,贷 (或减) 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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