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更新时间:2024-02-18 21:40

唐·道宣《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下:“‘一’字者,律字;以律训法总合大、小、开、遮、轻、重,故虽通博,指归一字”。戒律仪规,本为佛教各宗所必须修持,但佛教在传入中土以前的印度,小乘各部戒律繁多,而且分歧各异,要抉择修习,非专家不可。到了唐代道宣遂开创律宗,从而培养专门传授戒法的僧材——律师。

古籍出处

<一>梵语 vinaya-dhara。(职位)善解戒律者之称;又作持律师、律者。即专门研究、解释、读诵律之人。如北魏慧光、唐朝法砺、道宣、怀素等皆称律师,以娴四分律见称。后则指通达律之人而言,如清代古心、读体等人;近代则以弘一最为知名。与经师、论师、法师、禅师等相对。涅槃经三曰:“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能解一字。”行事钞资持记下三之四曰:“一字者律字,以律训法总合大小开遮轻重。故虽博通,指归一字。”三德指归一曰:“像法决疑经及观心论皆明三师,谓律师禅师法师也。明练持犯曰律师。”据宝云经卷五载,菩萨以十法,得名为律师,即(大一六·二三三下):“善解毗尼所起因缘、善解毗尼甚深之处、善解毗尼微细之事、善解毗尼此事得彼事不得、善解毗尼性重戒、善解毗尼制重戒、善解毗尼制起因缘、善解声闻毗尼、善解辟支佛毗尼、善解菩萨毗尼。善男子,具此十事,是名为菩萨善持律师。”(北本涅槃经卷三金刚身品、十诵律卷四、有部毗奈耶卷十三)((参见:律师三法)3801)

<二>日本僧纲之一,与僧正、僧都合称三纲。乃统领僧尼之官职,分为大、中、小三阶位,后废除之而设立“权律师”。西元一二八五年,律师被准为“五位殿上人”,至明治维新后乃废除。在历史上,日本之著名律师有鉴真、法进、昙照、中川实范、睿尊等人,(日本书纪卷二十九、弘安礼节)p3800。

[参考资料] 《十诵律》卷四;《有部毗奈耶》卷十三;《四分律》卷三;《善见律毗婆沙》卷二、卷六、卷十六;《高僧法显传》;《释氏要览》卷上。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