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书

更新时间:2023-12-07 17:50

律师代书,是指律师业务之一。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专业性活动。有代写诉讼文书和代写诉讼以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两种。律师代书能够为公民和法人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宣传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为人民法院立案和审判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

特征

(一)律师代书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反映了委托人的合法意志。律师代书,是以当事人名义写的,写完后交给当事人凭它去进行法律行为,当事人自己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律师除了按当事人需求书写文书这外,并不进行任何法律行为,对其书写的法律文书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

律师代写的法律文书人能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不能超越、缩小和曲解当事人的要求。但律师代书只能反映委托人的合法意志,对当事人提出的一些无理、非法的要求,律师应予以说服、规劝,甚至拒绝代书。

这里讲的以“委托人的名义”,包括代写文书的语气也应当反映出委托人的特点来,而不应当是代书者的语气。

(二)律师是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代书。与一般人代书不同,对一些很重要事实,律师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律师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线索,必要时律师可以自行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律师代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合乎政策,而基础在于事情的客观真实性。在律师代书活动中,前者的责任在于律师,而后者的责任则由委托人承担。

(三)律师代书带有“创造性”,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高度的概括与适当的提高,确定法律依据。律师二段式书不是当事人“口述”的简单记录。

(四)律师代书是以书写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五)律师的代书,有一定的范围,不是凡“书”都“代”。

使用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和律师的业务实践,律师代书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写诉讼文书

常见的主要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

(二)代写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主要是指除诉讼文书以外的其他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书,包括各种协议书、委托书、遗嘱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写其他文书

主要是指与社会生活有关、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文书,包括收养子女申请书、社会救济申请书、公证申请书、声明书、举报信等。

基本要求

律师开展代书业务,与从事其他法律事务一样,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同时,律师代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 格式统一,事项齐全。律师代书的不同文书,多有其统一、固定的格式,并有其特定的事项要求。律师代书应当注重格式和事项的要求,对于法定的以及形成惯例的格式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

?叙事全面,客观真实。律师代书应当尊重客观事实,无论是文书中表述的内容还是文书所引用的内容,都必须客观地反映现实,不允许有半点虚假,更不能胡编乱造、夸大或缩小;同时,论述事实应当全面,不能随意取舍、断章取义。

? 观点明确,以法服人。律师代书应当准确地表达委托人的观点和主张,文字表述应当高度准确、解释单一,同时,文书中的观点和主张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 文字简练,语言朴实。律师代书应当注重文风朴素,语言表达准确,文字力求简洁、精炼又不失原意,语言通俗易懂又不失庄重。语言干瘪、文意不清或者叙事啰嗦、文书冗长,都是与代书的要求相违背的。

法律文书定义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

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法律文书主旨:是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它在文书制作中起指导和通令全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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