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伪证罪

更新时间:2024-04-08 13:47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或者做伪证的,是犯罪行为,应当判处刑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其实真正的刑法罪名为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北京知名律师李庄就是因这个罪名而被判刑的。

简介

罪名简述

律师伪证罪目的是为了遏制承办案件的代理人(律师)作伪证而专门设立的罪行。2010年两会期间,有委员和代表提出取消律师伪证罪,因此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306条款已经成为了办案机关最得心应手的武器,斗不过你,就赶走你!赶不走你,就收拾你!”北京一位律师如此评价306条款被滥用的状况。

伪证其它

法律原文公安、检察人员、一般当事人、证人,都可能做伪证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证

随着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被抓重庆打黑事件中的辩护律师被推上了被告席。

此前有媒体披露李庄的种种劣迹,认为他是一手“捞钱”,一手“捞人”的“黑律师”,是律师界的害群之马,李庄案引发了全国13万律师的职业声誉危机。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出庭辩护率不进反退,刑辩律师减少,导致的恶果是被告人辩护权正在严重萎缩,酿成冤案。李庄案,再次引发了刑法第306条是“恶法”还是“良规”的争议。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