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01 20:52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1〕144号)和《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1〕27号),保留徐州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徐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入徐州市民政局,对外保留牌子。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全市性社会组织党建兜底管理工作。
(三)拟订全市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担全市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跨县(市)区界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六)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地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一)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的管理工作,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审慎监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事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权责清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分工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根据法律法规、部门权责清单以及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六)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地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接待、后勤、信息、信访、安全生产、督查督办、新闻宣传、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全市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负责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组织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法治建设;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徐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指导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徐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日常工作。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对外可称徐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四)社会救助处。拟订全市相关社会救助规定、标准;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办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区划地名处。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按照权限,负责市区的地名命(更)名审核工作;审核跨县(市)区界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七)社会事务处(儿童福利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市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市际、县(市)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八)养老服务处。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九)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市慈善宣传教育和评选表彰表扬;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的工作;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规划财务审计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中央、省级拨付和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对外交流合作;承担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群团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徐州市民政局直属单位
徐州市民政局直属单位共23个,分别为:
徐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能: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的组织宣传;老龄事业发展政策规划的研究起草;老年人权益的保障;老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负责人:周宏益
徐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徐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徐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三休养所、徐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四休养所
主要职能: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休养住所与相关服务,军休干部生活生活扶助、军休干部医疗保健、军休干部生活待遇费发放、军休干部阅读文件组织、军休干部重要活动组织、军休干部文体活动。
徐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役士兵服务中心
主要职能:为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服务,组织军休干部进行各种有益活动。为退役士兵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指导等工作。
徐州市军运供应站
主要职能:徐州市军运供应站是徐州市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其任务是保障成批过往部队、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支前民兵、民工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供应。
徐州市军供大厦
主要职能:为部队后勤保障做工作,接待新老兵转运工作,同时面向社会服务。
徐州市社会福利院
主要职能:提供收养服务,弘扬救助精神,孤儿与弃婴收养及教育;涉外送养儿童;“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经济收入”老人、呆傻流浪人员收养;老人自愿有偿收养;收养对象康复治疗。
徐州精神病院
主要职能:为“三无”精神病人提供收养与医疗服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经济收入”精神病人收养、康复治疗、医疗与护理。
徐州民政医院
主要职能: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
徐州市爱心医院
主要职能:为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公益性医疗和护理服务。
徐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处
主要职能: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宏观管理和政策监督,对市民政局直属福利企业管理、监督、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保护、扶持政策。承担对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和统计工作。
徐州市救助管理站
主要职能: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对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及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受助人员站内突发急病送医院救治;受助人员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联系;受助人员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乘车凭证的提供;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安全的保障;站内秩序的维护。
徐州市社会福利有降募捐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能:筹集社会福利资金,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市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县(市)有奖募捐管理监督;福利彩票发行、监督;筹集资金的分配
徐州市殡仪馆
主要职能:管理殡葬事宜、殡葬改革与殡葬法规的宣传;殡葬礼仪服务、丧葬用品服务、骨灰安放服务、遗体火化、遗体处置服务;国际遗体及骨灰运输。
徐州公墓管理处、徐州市第二公墓管理处
主要职能:负责骨灰安葬、遗体墓穴安葬、骨灰安放、墓碑制作、墓主权益的维护、墓穴安全的保障、丧葬用品服务。
徐州市第二殡仪馆
主要职能:管理殡葬事宜、殡葬改革与殡葬法规的宣传;殡葬礼仪服务、丧葬用品服务、骨灰安放服务、遗体火化
徐州市殡葬管理监察大队
主要职能:加强殡葬管理监察,深化殡葬改革,受市民政局委托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的各类行为进行查处。
徐州市社区服务中心
主要职能:社区服务政策、法规的宣传,社区服务行业信息资料的搜集、汇总,居民求助信息的接受和处理,便民利民服务的提供等。
徐州市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
主要职能:捐助款物的接收,各县(市)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协调指导,全市范围内捐助款物的调剂、分配、统计和信息发布。
徐州市民兵训练基地
主要职能:专职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部分专业兵种民兵分队骨干集训;市区基本民兵、应急分队军事训练;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及组织干部参加国防日活动。
办理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二、申请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三、办理材料
(1)筹备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必要性及可行性、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一式3份);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一式2份);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须提供场所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7)验资报告;
(8)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且一式两份,规格为A4型纸张。
四、办理流程
(1)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起草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等相关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文件;
(3)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和所需其他材料,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
(4)经审核准予筹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签发同意筹备的文件;不同意的,通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局长:吴彬
副局长、党委委员:王建军
副局长、党委委员:吴颖
副局长、党委委员:李明辉
工会主席、党委委员:崔宁
党委委员,市慈善会副会长,秘书长:王鹏
副调研员:郝本军
徐州市文化城11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