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28
徐建一,男,汉族,1953年12月生,籍贯江苏南京,生于山东福山,1970年04月参加工作,1986年0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荷兰马斯特理赫特国际管理学院总经理战略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1970.04——1972.05,吉林省农安县永安公社知青;
1972.05——1975.12,在吉林工业大学(已并入吉林大学)汽车系汽车专业学习;
1975.12——1988.02,中国第一汽车制造厂汽车研究所底盘设计科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1988.02——1990.10,美国工程技术联合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制造公司访问学者;
1990.10——1992.02,长春汽车研究所底盘设计一室副主任;
1992.02——1994.05,长春汽车研究所综合计划调度室副主任(主持工作)、轻型车设计研究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1994.05——1995.06,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底盘厂副厂长;
1995.06——1996.0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副总调度长,一汽集团大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6.01——1996.12,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总调度长;
1996.12——1999.02,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1999.02——2000.10,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常委;
2000.10——2003.07,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常委兼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01—2004.01兼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2003.07——2003.1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常委兼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03.11——2004.12,吉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
2004.12——2005.01,吉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兼吉林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5.01——2006.09,吉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兼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09——2007.05,吉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兼吉林市委书记;
2007.05——2007.12,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吉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7.12——2010.12,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07.12.27中组部副部长王尔乘宣布中央国务院决定);
2010.12,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3.04——2015.05,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汽车人才研究会副理事长、全球汽车精英组织顾问。
2015年3月15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徐建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由吉林省选出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原书记徐建一,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其代表资格终止。
2015年8月13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建一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徐建一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执行组织决定;为其子在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在购买住房中侵占国家利益、违规领取奖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此外,徐建一还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
徐建一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本应牢记党的宗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保持清正廉洁,但其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徐建一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徐建一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9月,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建一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2017年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建一受贿案,对被告人徐建一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判决书所附清单中的个人财产;对徐建一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建一利用担任一汽集团副总经理、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吉林市委书记、一汽集团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长春市顺航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等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间接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8. 974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建一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徐建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