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7 22:50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9人,其中公务员编制16人(局长1人,副局长4人,纪检组长1人,工会主席1人),工勤编制2人,服务编制1人。事业编制24人。
局内部设4个股室:综合办公室、社会优抚股、社会事务股、社会福利股。下辖县殡仪馆、婚姻登记处、军队离休干部休养所。2005年底,全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共99人,其中局机关24人、殡仪馆15人、婚姻登记处5人,15个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40人。
县民政局设4个职能股室。
主要职责: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机要通信、安全保卫、督查、会议记录、综合协调、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及办公自动化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2、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拟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3、拟定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财务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费、财务管理办法;承办县直机关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
1、拟定全县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县内外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活动;建立、完善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及老年公寓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县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和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2、负责拟定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政策;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审定复退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负责全县双拥工作的开展。
3、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全县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及复员干部、跨市县区异地安置退伍义务兵的档案审查,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指导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使用工作。
主要职责:
1、拟定全县婚姻登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保护合法婚姻,依法处理违法婚姻;承办婚姻介绍结构和婚姻介绍业务的审批事项,清理非法婚姻介绍机构;承办全县儿童收养登记工作,保护合法收养关系及儿童权益;贯彻实施殡葬管理政策,承办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批和申报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活动的开展。
2、拟定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乡村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查申报;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调处;承办与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拟定全县地名规划,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和出版工作。
主要职责:
(1)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按照政策安排残疾人就业;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拟定全县福利生产生活发展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新建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申报。
(2)负责全县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3)拟定全县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国家、省、市、县增拨民政事业专款的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
律、法规,拟定全县有关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开展。
(三)负责全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四)负责县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工作,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救灾救济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
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活动。
(六)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七)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抓好敬老院管理和老年公寓建设。
(八)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九)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
(十)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做好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使用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婚姻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县内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二)负责全县儿童收养工作,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
(十三)负责全县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申报。
(十四)拟定全县行政区域总体规划;负责乡村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五)承办乡村、街道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出版。
(十六)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调处;承办与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
(十七)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拟定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报批全县新建福利企业;负责全县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八)管理省、市、县增拨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