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9 13:16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是德国调整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典。制定于1892年4月,颁行于1898年5月。其颁布实施先于《德国商法典》,故后者对有限责任公司未予具体规定。
该法典6节85条,依次为:第一节“公司的设立”,12条,'规定公司设立的目的、基本资本和出资、登记及因公司设立所生的其他法律义务;第二节“公司和股东的法律关系”,22条,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股份、股东续缴出资义务、股利分配、出资返还等问题;第三节“代理与业务执行”,18条,规定代理的形式、权能及效力、帐傅、资产负债表、年终结算和业务报告的提交、经理的责任以及股东权利等;第四节“章程修改变更”,7条对章程变更的条件等作了规定;第五节“公司的解散和破产”,18条,规定了有关公司解散原因、破产条件及解散破产后的清算、债务偿还等事项;第六节“最后条款”,18条。此法典因德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曾做过多次修改乃至部分删除,但基本内容未变。其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整有限责公司这种德国经济生活中极为普遍的公司形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