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1 12:27
念斌,1976年7月21日出生,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人,属杂货店个体户。曾经被四次判处死刑,2014年8月21日终审判处无罪释放。
1976年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杂货店个体户。
2009年6月8日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4月7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1年11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万多元。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丁云虾家和房东陈炎娇家一同吃晚饭;到了晚上10点,丁云虾10岁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疼、头疼、呕吐和抽搐等症状,被诊断为食物中毒,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在接报报警后即到达现场,宣布该案系“人为投毒”,于当日刑事立案。
2006年7月30日,警方从死者的心血和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有毒成份,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死亡,并认为其邻居念斌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据警方提供的案卷资料,念斌投毒动机是,2006年7月26日晚,一名顾客来买香烟,被丁云虾招呼到她的店里(两者同开杂货店),抢了念斌生意,因怀恨在心,想教训丁云虾。遂于次日凌晨将鼠药投入邻居家的铝壶中,造成了2死4伤。
2007年02月:福州市人民福州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7年03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念斌当庭翻供,表示,其做出的有罪供述,均是遭受了警方严重的刑讯逼供后承认的;
2008年02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念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8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9年06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念斌死刑立即执行,念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0年04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审判处念斌死刑之后,该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1年0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0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09月,念斌案再次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开庭;
2011年11月,念斌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念斌提起上诉;
2014年06月,该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4年08月,宣布无罪,当庭释放。
2014年12月25日,念斌正式提交赔偿申请,要求福州中院赔偿1500万。
2014年12月26日上午,念斌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两份控告书,分别控主办念斌案的平潭县公安局民警翁其锋、游经飞,以及福州市公安局及技术检验人员林瑾辉、刘祥伟、吴升武、林小龙、黄章鸿。要求对翁其锋、游经飞涉嫌刑讯逼供,徇私枉法,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福州市公安局及检验人员林瑾辉、刘祥伟、吴升武、林小龙、黄章鸿五人违反鉴定规范及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严肃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1月19日,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决定驳回念斌的申诉,赔偿数额止步119万元。
2014年12月25日下午,念斌及其律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福州中院赔偿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 元,同时要求在《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念斌,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54-1号,个体经营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9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平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22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其无罪,当庭释放,本案终审判决(2012)闽刑终字第10号判决生效。
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二审无罪赔偿、违法使用警械赔偿
赔偿请求
1、在《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媒体公开向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89025.15元;
3、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
4、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
5、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包括请求人被四次判决死刑的精神抚慰金500万,父母双亲因这起冤案致死的精神抚慰金500万);
6、赔偿八年申冤的费用支出计100万元(包括为购买实验鼠药前往安徽、河南、武汉、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费、住宿费;辩护律师50余次来闽调查取证的交通费、住宿费;10次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鉴定专家交通费、住宿费;前往香港求助鉴定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八年来亲属前往北京控告、申诉30次的交通费、住宿费;控告申诉材料的打印、复印、邮寄费);
7、赔偿请求人住所被砸毁的损失50万元;
8、赔偿申请人家属八年租房费用38.5万元;
9、赔偿申请人的姐姐念建兰申冤八年的误工费60万;
10、赔偿申请人的儿子的心理治疗费用20万。
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 元。
2017年2月17日,按照最高法决定书的建议,念斌以福州市公安局、平潭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向福建省高院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念斌此次向福州市两级公安机关索赔412.85万元,包括伤残赔偿金57.35万元、医疗费17万元、后续治疗费4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以及此前法院拒绝赔偿的伸冤费用、误工费等268.5万元。
2017年1月19日,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决定驳回念斌的申诉,赔偿数额止步119万元。
念斌申请许久的100万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及104万元“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未获支持。至于理由,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称,中国实行法定赔偿原则,赔偿义务机关、赔偿项目等必须严格依法确定,福州中院侵犯的是念斌的人身自由权,而非生命健康权,故应支付的是人身自由赔偿金,而非前述项目。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在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前提下,才能产生念斌所申请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只有造成残疾,才会产生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在决定书中认为,念斌如认为看守所违法使用警械造成自己身体伤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主管该看守所的公安机关,而非福州中院;另外,是否使用及如何使用械具,也非人民法院裁判内容。因此,要求法院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不足”。
2017年5月26日,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就该案进行开庭质证。福州市公安局请了一名来自湖北的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质疑了念斌此前所做的司法鉴定报告。
警方专家辅助人出具的《关于念斌伤残鉴定的专家辅助人意见》显示,该专家认为,念斌不存在八级伤残,不宜进行伤病关系评定,此前念斌辩护律师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载明的一些症状、结论缺乏依据或依据不足,均可排除。也就是说,警方认为,念斌是没有伤残的。
开庭质证结束之后,念斌随即找到了当初出具鉴定报告的鉴定人,鉴定人看了警方专家辅助人的书面意见之后,认为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不能成立。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公安局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质疑念斌的伤残鉴定,认为念斌并无伤残,但法院在开庭前未通知念斌对方有专家辅助人出庭,也没通知念斌的鉴定人到庭,“这导致了开庭质证只有对方专家发表意见,而我们没专家出庭,没法平等地反质证”。念斌的代理律师称,若再次开庭,念斌一方的鉴定人均愿出庭质证,在专业上做充分说明。
念斌申请再次开庭并请求鉴定人出庭,福建省高院未对念斌提出的再次开庭的申请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