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4 09:08
怀化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机构全称为“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正处级别,由怀化市市委统战部统一领导和管理,怀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重大问题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建议。
(二)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重大庆典活动,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工作,负责高考招生中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核工作。
(三)加强与各民族地区的联系和交往,组织开展周边地区民族联谊活动,参与协调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参与做好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负责协调推动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研究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组织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少数民族文艺汇演,负责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协调组织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八)负责全市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涉外事宜,帮助和指导宗教界开展同境外宗教界友好交往活动。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和管理事项。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赋码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做好市级以上重点寺观教堂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市性爱国宗教团体,搞好民主协商和合作共事关系。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培训、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指导县区建立“三级网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指导全市宗教界开展自养工作。指导合法宗教场所开展“五进五好”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和宗教界人士的推荐安排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怀化市民族工作部门最早成立于1953年3月,当时设立的是黔阳专区民族事务委员会,配专职干部2人。1955年撤销黔阳专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工作任务由地委统战部担负。1973年6月至1979年2月,民族事务工作由地委宣传部负责。1979年改由地委统战部兼管。1980年7月,恢复成立黔阳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后黔阳地区改称怀化地区,随之改称为怀化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1983年7月,将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行署的直属机构,定为相当县级单位,业务归口地委统战部领导。同年8月,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不再作为实体机构,只保留名义。在此期间,地区民委实际与地委统战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在地委统战部内设民族宗教科,具体负责全区的民族事务工作。1984年5月,恢复怀化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并作为行署的一个工作部门,民族事务工作由行署领导,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和干部管理,归口地委统战部。1989年12月,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正式列入行署机构系列,民族事务工作直接由行署领导,民委干部归口行署办战线管理。1998年随怀化地改市,改称怀化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由市政府直接领导,归口市政府办战线管理。怀化市宗教工作部门1992年以前属于怀化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科;1992年—1995年属于怀化地区地委统战部宗教办;1996年初改为怀化地区宗教事务办公室;1997年7月改为怀化地区行署宗教事务局(市政府办内设机构为副处级单位);1998年5月撤地设市改为怀化市宗教事务局(市政府办内设机构为副处级单位);2010年9月至今机构改革与怀化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合并为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9年4月更名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市委统战部统一领导和管理,仍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局长:罗本锋
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信访、外事、机关保卫、计划生育、机关党群、工会、老干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和后勤管理工作;管理本委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承担联系市直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指导民族自治县逢十周年大庆活动的相关事宜。管理本委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指导和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参与地方性民族法规及其他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少数民族政策的实施;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参与调解民族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有关事务;管理民族成份更改、更正;协同做好民族自治县及民族乡行政区划和建政工作;开展对全市少数民族人口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指导民族乡逢十周年大庆活动的有关事宜;指导和管理民族乡和城市等散杂地区的民族工作;负责管理散居民族专项资金;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工作;负责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工作,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文化教育科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订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民族政策和发展规划,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开展全市少数民族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和宣传工作;调查研究全市少数民族教育状况,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项;负责高考招生中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核工作;协同管理民族学校;参与做好民族院校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参与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和少数民族文化专项资金等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少数民族文艺汇演。
经济发展科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参与指导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参与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关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参与指导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参与组织对民族地区智力支边、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管理民族发展专项资金和扶贫;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民族地区的扶贫与开发工作。
宗教科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关提出政策建议;帮助全市性爱国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承办相关方面备案、审核、审批事项;检查、督促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联系宗教人士;了解掌握境外有宗教背景的非政府组织在怀活动情况;指导宗教组织对外和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2019年12月,获得“湖南省民族体育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