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1 16:25
传统意义上的性交一般指的是勃起状态的阴茎跟阴道互相接合及在内摩擦的过程,又称“阴茎-阴道性交”;但近些年来,也有人们将肛交、口交、指交等视为性交的不同形式。
传统意义上的性交通常以“插入与否”来定义,一般指的是将勃起状态的阴茎插入阴道,双方的生殖器官由于互相运动摩擦而受到持续不断的刺激,进而在躯体上和心理上达到性高潮、获得性满足的过程。其区别于其它非性交行为的特征是:性交需要生殖器官的参与、刺激、兴奋,指的是生殖器官的交合。
随着社会发展与文化变迁,研究发现:人们对于性交的定义是存在争议的,不同人群对非插入式性行为和非阴茎-阴道性交的性活动(例如肛交、口交、指交)究竟是否属于性交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在法律层面上,美国较早地突破了性交的传统定义,在《模范刑法典》(1962)中规定“性交包括口或肛门交在内”;我国台湾地区所谓“刑法”关于性交的定义也明确指出,“称性交者,(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指出,非英语系语言和文化“对性活动的描述用语及其所包含的含义都稍有不同”,用于描述性交或其他性活动的通俗语(俚语)和委婉语亦有所差异。由于文化的差异,不同地区对于“性交”一词也存在着不同的语言表述。
在中文中,“性交”的俚语包括:“屌”(广东语)、“操”、“干”、“搞”、“推炮”、“人事”、“房内”、“房中”、“房室”、“肏”、“周公之礼”、“敦伦”、“采百花/突板活”(白族俚语,后者为其白语)。
而在英语系语言中,“fuck”(与……发生性关系)、“shag”(和……性交)和“sleep together”(一起睡觉)也常常被视为“性交”的俚语得到使用。
尽管传统意义上的性交被等同视为“阴茎-阴道性交”,即性交双方生殖器官的交合。但在当前多元化的社会语境下,由于性主体、性文化的发展变迁,关于性交的定义存在着愈演愈烈的争议:非“阴茎-阴道性交”的性活动,例如肛交、口交、指交,被越来越广泛地纳入到性交的概念范畴之中。基于此种考量,对广义的性交的种类进行讨论,能够更为有效地针对不同人群实现科普的目的。以下,遵循广义层面对性交的定义标准,将性交的种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阴茎-阴道性交,即将勃起状态的阴茎插入阴道,双方的生殖器官由于互相运动摩擦而受到持续不断的刺激,进而在躯体上和心理上达到性高潮、获得性满足的过程。不同姿势的阴道性交也有进一步分类,称为性交体位,主要包括男上女下、女上男下、前位、后位和侧位之分。
肛交指的是男性将勃起的阴茎插入其伴侣的肛门,以对肛门、肛门腔、括约肌瓣以及直肠等部位进行刺激的方式来获取快感的行为。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均可进行肛交,肛交是同性恋男性性互动的主要方式。尽管肛交更能带给参与者性爱的高潮体验,但从性健康的角度考虑,这种方式比大多数性行为都更有风险。
口交是以口腔和喉咙刺激生殖器官或肛门的性活动,主要分为两种——舔阴和吮吸阴茎。其中,舔阴是指由伴侣用口舌对女性的外阴和(或)阴蒂进行性刺激;吮吸阴茎则指由伴侣对男性的阴茎进行口腔刺激,如吮吸或舔弄。口交可以单方面进行,亦可双方同时进行。
指交通常指的是以手指刺激性伴侣的性器官(主要包括阴蒂、阴茎、阴道)或肛门,以达至刺激对方及令对方性唤起为目的的性活动。它既可以是一次性经验中的全部,亦可以是相互抚慰、前戏或其他性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
性交具有广泛性的目的与意义,具体取决于行为发生的情境。一般来说,性交的意义包括生殖与繁衍、愉悦享乐、加强情感纽带等。具体阐述如下:
在生物学意义上,生殖与繁衍是性交最为首要的目的。并且,在原始社会,出于对自身种族繁衍的强烈关系,原始人类的性交行为甚至渗透着一种生殖崇拜的观念。通过性交,发育成熟的男子将健康而有活动能力的精子,排入女子的阴道内,并通过卵细胞和精子结合受精,进而实现生殖与繁衍的功能。
对于个体而言,性交能带来快感、增进交流并传递爱意。性交过程中,性冲动驱使下的一种紧张状态和伴随性交而产生的快感,以及性交结束时的放松和倦怠,具有促进伴侣之间精神与肉体双重愉悦的享乐作用。
在人类的情感系统中,性交和性活动通常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在现代社会,性交行为的功能越来越脱离生殖本身,而更多地是出于表达和维持爱情的目的。健康的性交行为发生,有助于加强伴侣之间的感情纽带。
人类的性交活动,包含各式各样影响性刺激的要素,主要体现为生理刺激、心理刺激两大类别。具体阐述如下:
体位的变化
性交双方为了寻求更多快感,会不断交换体位。性交有两种基本体位——面对面或后进式,其中,面对面又可主要概括为男上位与女上位两类具体姿势。
面对面的男上位
最为常见的体位是面对面的男上位。许多人偏好这种体位,原因有三:第一,这是我们文化中的传统体位,能让许多人在性行为中感到不逾规矩的安心自在;第二,它让男性可以自由活动,最大程度地掌握性交过程;第三,这种体位使女性可以刺激自己的阴蒂,增强高潮体验。
面对面的女上位
另一种常见体位是面对面的女上位——女性或俯卧或骑乘在伴侣身上。这种体位使女性得以自由活动,控制阴茎插入的深度,并最大程度掌握性交过程;并且更易通过爱抚或刺激女性的外阴和阴蒂,帮助女性达到高潮。
后进式体位
此外,性交还可采取后进式:女性可以跪着,用双臂支撑身体接受阴茎从身后插入;或双方侧卧,女性背对男性。此种体位较为多样化,适合怀孕时使用,也便于女性刺激阴蒂;但容易导致阴茎滑出阴道。
性玩具的使用
性玩具(sex toy)又可称为情趣用品、成人用品、成人玩具,或简称性具,泛指帮助性愉悦或性行为所使用的器具。性玩具的使用,通常是为了刺激生殖器官及周边身体部位(即男性的阴茎或女性的阴部)而达到性唤起或者帮助性交。性玩具种类繁多,概括起来含有假阳具、震荡器、阴蒂刺激器、假阴道、阴茎环、充气娃娃等;其中最为流行的是为女性所喜爱的假阴茎和为男性所钟爱的假阴道或充气娃娃。
人类的性交活动,涉及生理刺激与心理刺激双重层面的影响。我们对于性交的感受如何,除了受到所使用的技巧、体验到的高潮影响之外,也可能同样受到我们的感情与动机的影响。
此外,语言、音乐等听觉刺激物,衣着等视觉刺激物,以及相关嗅觉刺激物,也具有催情功能,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激发和维持性兴奋的作用,增加性交时的心理刺激。
性交的过程或阶段,主要体现为性反应周期。有关性反应周期的概念,最早是由马斯特斯(William Howell Masters)和约翰逊(Virginia Eshelman Johnson)在实验室研究的广泛基础上确立的,指的是性冲动到来时所引发的反应的各个阶段(或期),包括性兴奋期、性持续期、性高潮期、性消退期。具体阐述如下:
性兴奋期
性兴奋期(Sexual Excitation Period)是由肉体或精神(有个别情况是由药物或嗜好品等)方面的刺激所激发的。一般而言,兴奋期指的是性交过程中性欲被唤起,身体开始呈现紧张,精神特别亢奋,心理处于激动状态的短促阶段。此期主要以男性阴茎勃起、女性阴道润滑为特点,所持续的时间长短因心理状况、情绪影响、疲劳程度以及性刺激的有效性强度等因素而变化不一。
性持续期
性持续期(Sexual Persistent Period)指的是在性兴奋期之后,性紧张性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的阶段,又称平台期、高涨期。在此期间内,女性的阴道外1/3发生显著的血管充血,可造成阴道口的缩窄或围绕阴茎的阴道外部的一种所谓“紧握”效应(Gripping);而男性阴茎头冠(冠状沟)的直径略有增加,睾丸也会进一步增大。性持续期的时间差异很大:例如,患有早泄的男性,此期非常短暂;而对于女性,一个短的持续期往往可能预示着一个强的性高潮将出现。
性高潮期
性高潮期(Sexual Orgasm Period)是高涨的性紧张度的有效释放和肉体感受的精神化过程,是性交过程中最关键的阶段。身体紧张达到最高顶点,男性以射精快感使紧张发泄而告终,女性则出现全身痉挛、阴道收缩,甚至短暂迷惘。性高潮期的性反应,大约只持续几秒钟,在这几秒钟内会通过强烈的肌肉痉挛得到性释放,并带来波浪式的快适感。
性消退期
性消退期(Sexual Resolution Period)指的是性高潮过后,身体和情绪均恢复平静的过程。消退期所发生的一系列解剖学和生理学上的变化,是兴奋期和稳定期变化的相反过程。在消退期中,身体会在生理上恢复到未唤醒状态,性高潮中紧张起来的肌肉逐渐松弛,血管也逐渐收缩成原状。
若某次性交牵涉到一名男性的参与,那么男方一旦射精,该次性交往往便就此结束。一份关于加拿大与美国的性相关调查证明,性交时间并不是越久越好。由于不同个体的身体状态、性交习惯、环境条件等具体情况存在差异,性交的持续时间也各不相同,因此性交的持续时间到底多长才合适,很难定出一个标准。
性交与健康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以下将从性交的积极效应、存在风险以及重要注意事项着手,展开具体阐述。
生理方面
其一,健康的性交行为能够增加性交双方体内的抗体产生、降低血压,从而有助于免疫力的增强。其二,由于个体在性交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加深了呼吸,从而增加了细胞内获得的氧气量,有利于促进血液循坏,保护体内各脏器和组织功能。其三,研究表明,正常频率的性交行为会降低部分疾病的患病风险,如男性前列腺癌、慢性或非细菌性前列腺炎或病原体感染、胆固醇等。
心理方面
一方面,性交过程中的性亲密和性高潮,会使体内催产素的水平增加,其有助于加强人与人之间的感情纽带和信任。另一方面,和谐的性交是减轻精神压力的有效途径,能够解除过度的紧张心理并得到满足的积极情绪。
性传播感染
常见的性传播疾病(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TD)包括梅毒、淋病、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和艾滋病等,可经由性接触传播感染。由于性传播感染者的精液和阴道分泌物中存在大量的病原体,可在性交过程中通过破损的黏膜侵入机体,造成感染、引发疾病,对个人、家庭、后代、社会都造成危害。
非意愿妊娠
健康成年异性之间的性交行为有可能带来非意愿妊娠。以2012年为例,彼时全球约有2.13亿例怀孕个案,而其中大约有8490万例(40%)属于非意愿妊娠,主要地区中约有50%的非意愿妊娠个案选择堕胎。已有研究发现,这些非意愿妊娠通常是由于避孕时的疏忽大意(如偶尔忘记、中途使用)和依赖有效程度低的非科学避孕方式(如体外排精、安全期等)而造成的。
阴茎骨折
从医学角度而言,阴茎本身没有骨头,阴茎骨折只是阴茎折断的形象说法,指的是“因受到强烈外力作用,阴茎海绵体外的白膜破裂,发出一声清脆的‘啪’声,并伴有剧烈疼痛,导致阴茎随即疲软,并随之偏向受伤的对侧”的现象。阴茎骨折的主要原因包括性交方法错误、外伤、自慰方法错误(部分人为了得到较强的刺激,常用手敲击或弯曲勃起的阴茎,还有的人不断将阴茎插入某种物体以求发泄性欲)等。
性猝死
性猝死又称性交猝死,指的是由于性交而引发的意外死亡。性猝死不但包括性高潮期间的突然死亡,也包括性行为不久后的死亡,可能会通过冠状动脉疾病等因素而发生。正常情况下,性猝死的发生概率极低。但当人在日常酗酒或缺乏运动量等特殊情况下进行性交或高强度运动时,其心脏病发作或猝死的风险便会略有增加。
安全性交
安全性行为是一种跟缓减伤害(Harm reduction)有关的理念,指既能得到性的愉悦感,又能避免例如非意愿妊娠、生殖道感染、性传播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等发生的性行为。不少异性和同性伴侣会通过使用避孕套等方式保障安全性行为、进行生育控制,这也被医学界广泛推举为一种有效预防性传播感染的方法。根据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调查,相对于没有进行任何保护措施,正确及不间断地使用乳胶安全套可使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风险降低约85%~99%。
生育控制
受到国家政策、文化背景、家庭情况、个人偏好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人们在性交活动中可能会选择采取生育控制(即避孕)。主要的生育控制手段包括避孕套、宫内节育器、输卵管结扎、皮下埋植、口服及注射避孕药、外用避孕药等。目前,国际上推荐的避孕方法为长效可逆避孕方法(Long-acting Reversible Contraceptive,LARC)——指不需要每个月管理并在停用后能很快恢复生育能力的避孕方法,主要包括宫内节育器、避孕针和皮下埋植。
由于各类因素的影响,部分人群在进行性交活动时,面临着各类的相关障碍。按照阶段进行分类,主要可分为性唤起障碍、性高潮障碍、性交疼痛障碍等。
性唤起障碍一般指的是在性兴奋期产生的障碍,包括女性性唤起障碍、男性勃起障碍、持续性性唤起综合征。
女性性唤起障碍
根据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发布的《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2015),持续地或复发性地不能取得和维持足够的伴随性兴奋而来的引导润滑和肿胀,从而引起显著的烦恼与人际困难,称为女性性唤起障碍(Female Sexual Arousal Disorder)。此种障碍曾被称为“性冷淡”(Frigid),但由于带有贬义色彩且代表某种价值取向而不再使用。一般而言,此种障碍可能与性欲低下症与性高潮障碍并发;发生此症时,女性有性欲但难以维持性兴奋状态,从而造成插入时阴道干紧和性交不适。
男性勃起障碍
持续地或复发性地在性过程中无法取得和维持足够的勃起,从而引起显著的烦恼或人际困难,称为男性勃起障碍(Male Erectile Disorder),或勃起失调(Erectile Dysfunction)。引起勃起障碍的因素有:性焦虑、担忧无法勃起、对性生活表现的要求过高、对性生活表现的担心、性兴奋程度低、特定的健康状况或用药情况等。此外,研究证明,性经验缺乏对男性勃起障碍也存在影响。
持续性性唤起综合征
根据性治疗师桑德拉·雷布鲁姆和莎朗·内森的研究,持续性性唤起综合征(Persistent Sexual Arousal Syndrome)指的是女性的性唤起并不能以通常的方式结束,而是持续几小时、几天,甚至几周。迄今为止,仍然没有明显的内分泌的、循环系统的、神经性的或心理性的诱因被证明与持续性性唤起综合征有关联。
性高潮障碍针对的是在性高潮期产生的障碍,包含女性性高潮障碍、男性性高潮障碍、早泄三大类。其中,男性性高潮障碍又包括射精抑制、射精延迟。
女性性高潮障碍
女性性高潮障碍(Female Orgasmic Disorder),指的是女性在正常的性兴奋之后,持续或复发性发生的性高潮延迟或缺失。此症曾被称为无性高潮、性高潮缺失、前性高潮、高潮抑制等。由于存在此障碍的女性难以达到性高潮,可能会在伴侣之间导致烦恼与不满,甚至可能使得女性对自身的性象抱有负面态度与负罪感。
男性性高潮障碍
简言之,男性性高潮障碍(Male Orgasmic Disorder)指的是部分男性可能会达到高潮(全身反应),但生殖器官要么没有作出射精反应、要么反应延迟。其中,射精抑制(Inhabited Ejaculation)意味着,无论性刺激维持多久,男性就是无法射精;而射精延迟(Delayed Ejaculation)指的是,男性无法轻易射精,而可能需要40分钟甚至更长时间集中精力的抽插才能射精。
早泄
早泄(Premature Ejaculation)指的是,在极少的性刺激下,持续或复发性地在插入前或插入后就射精的状况。通常来说,造成早泄的原因包括:跟性伴侣缺乏交流;对男性和女性性反应的不恰当理解;在自慰中无意识地养成了迅速射精的习惯;在性交中无法完全放松;无性欲的性交;以及在性行为中太专注于阴茎和伴侣的生殖器官。
性交疼痛障碍,主要包括性交疼痛症、阴道痉挛症等。
性交疼痛症
性交疼痛症(Dyspareunia)指的是性交过程中持续或复发性的、从中度到剧烈不等的、引起显著烦恼或人际困难的生殖器官疼痛。虽然性交疼痛症被通常认为是女性才有的,但实则在两性中都有发生。
阴道痉挛症
阴道痉挛症(Vaginismus)指的是持续或复发性的不自觉的外阴1/3处肌肉(耻尾肌)痉挛,妨碍插入的症状。阴道痉挛症发生于女性性交或接受骨盆检查时,在年轻女性中更为多发;患有阴道痉挛症的女性阴道开口处的肌肉会不自觉痉挛,阻碍阴茎、手指等物的插入,该症可能与其他性功能障碍并发,也可能伴随着伴侣的性功能障碍(如勃起或射精困难)而发生。
从法律角度对性交进行分析的相关研究主要将焦点放在强奸罪等性暴力之上,包括强迫性交的法律定罪问题。
强奸罪是刑法中最为严厉的刑事犯罪之一种,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强奸罪规定了相对较高的法定刑。大多数已发展国家设有最低合法性交年龄限制,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与低于合法性交年龄的人所进行的性交,都会被认定为性侵害或法定强奸。以我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我国虽然没有性同意年龄的明确规定,但在任何情形下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在负有监护、收养等特殊职责的情形下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同意,都视为强奸。
此外,在我国,强奸罪立法一开始一般都是以妇女的性权利侵害作为客体、而以男性作为犯罪主体加以规定的;近数十年以来,刑事立法对于强奸罪立法的改善不多,目前仍然以生殖性性交为核心。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关于强奸罪的立法出现了诸多争议:其一,强奸罪的立法保护范围是否过小;其二,同性性侵是否应由强奸罪所规制;其三,婚内强奸是否属于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启俊等人曾对“婚内强迫性交行为”进行研究,指出:婚内强迫性交行为不等同于婚内强迫性行为和婚内强奸,并包括婚内一般强迫性交行为与婚内严重强迫性交行为两类。其中,婚内一般强迫性交行为由婚姻法和伦理道德调整;而对婚内严重强迫性交行为,我国刑法可以明确规定为犯罪,罪名可确定为婚内强奸罪,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适用不同的法定刑。但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刘宪权则认为,婚内有无强奸问题的存在,从理论上可以进行讨论,但在我国有关婚姻法律制度未作改变以及刑法条文未作明确规定之前,对这类案件不应以强奸罪处理。
一般而言,性媒体最常涉及的是纸质媒体(即印刷品,如书籍、报刊、杂志等)、视觉材料(绘画、素描、雕塑、摄影照片等)、活动影像(电影、电视、
录像等)、现场表演(戏剧、滑稽表演、脱衣舞秀、无上装/无下装表演秀、舞台性表演等)、听觉性交(淫秽电话、拨号色情服务等),以及其他一些更为不寻常的公开性爱表达方式。
印第安纳大学教授、世界卫生组织全球艾滋病项目顾问威廉·L·雅博(William L. Yarber),在其与他人合著的《认识性学》中特别指出:流行文化——尤其是大众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并塑造着人们对性象的认知,包括对性交的理解。媒体传递何种性信息、如何传递性信息,都对社会中的性交行为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此外,大众传媒研究领域学者、比利时鲁汶大学教授劳拉·范登博什(Laura Vandenbosch)等人进一步指出:媒介效应中自我客观化的三步过程(外表理想的内化、对外表而非能力的重视,以及身体监控)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解释青少年性交行为的特点。
文化影响着人们对性交的认知与理解,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中,人们对性交的态度是不完全相同的。
武汉大学学者宫哲兵曾在关于性交的跨文化比较研究中举例说明:波利尼西亚岛的曼加亚人是性开放的代表,当地人在7~10岁间开始自慰,大约14岁开始性交;不同于多数文化习惯于认为性交是爱情的结果,曼加亚人认为性交是恋爱的开始步骤,对待性交的态度尤为开放。而在爱尔兰小岛伊尼斯比作人的文化体系中,人们对性交采取压抑的态度,婚后性关系是唯一被认可的性交方式。
此外,美国加州大学社会学系学者约翰·鲍德温(John D. Baldwin)和斯科特·怀特利(Scott Whiteley)等人在其关于不同种族群体的性交观念、性交行为的相关研究中也明确指出:在控制了包括社会经济地位在内的背景变量之后,种族对性交的影响较小,而主要是文化环境在起作用。但一般来说,拉美裔和亚裔在性方面似乎总体上比其他群体稍微保守一些,而非洲裔则比白人更为开放。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曹刚在对性伦理的研究中指出,性行为不只是要受到一般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还要受到以“爱”和“忠贞”为基本内容的性道德的要求,这是基于人格完善和社会和谐的道德需要而提出的道德要求。根据上述观点,作为性行为的重要形式之一的性交行为,同样需要受一定道德规范的约束。
但由于人类的道德概念受到一定的生产关系、社会文化、舆论环境的影响,传统的性道德观念,诸如“婚前性行为和试婚都是有害的;同性恋之间的性行为是不道德的”,都受到了现代性道德的颠覆与推翻。广东省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陶林更是明确反对非此即彼、非好就坏、非对就错、泾渭分明的两极性道德理论,强调性的道德不是绝然分离的。
不同宗教团体对于性交有着不同的看法,进而影响着各自教徒的性交观念及性交行为。
基督教的大多数教派对于“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性交有着严格的观点及规限。大多数基督教徒对性交的看法受到各种对《圣经》的演绎影响,尽管基督教在历史上一般会提倡人们终生守贞禁欲,但现今基本只有某些神职人员(例如宗教领袖)才会放弃婚姻和任何形式的性活动。此外,湖北大学从事宗教学领域研究的学者林季杉曾通过对圣经的解读表示:基督宗教性爱伦理的根基是男人与女人本为一体,而绝不是简单的禁欲主义;相反,婚姻之下的正当性爱是上帝祝福的一件圣事。
对于犹太教而言,性欲一般不被认定为罪恶,但需要选取适当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去满足性欲——这也意味着性欲引导下的性交行动在时间、地点上的有条件性。
对于伊斯兰教而言,有婚姻基础的性行为是一种使人愉悦的灵性活动,以及是一种责任;但婚外性行为、通奸、肛交、同性性行为、私通般的性关系皆被禁止。在这一点上,类似地,尽管印度教之内对性交有着很多不同的看法,但印度教社会一般认为婚外性行为是不道德和可耻的。
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涉及到了与性交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从刑法定罪角度阐述了强迫性行为的定罪标准,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更广泛地对与性交相关的性骚扰进行了民事责任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则以未成年人保护为目的,对性侵害行为、性保护措施作了说明。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规定了性交及其相关行为的定罪标准和防止性侵害的法律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强奸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