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3 11:04
“性骚扰罪”,法律术语。
2005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罪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草案第三十八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罪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
2005年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中国立法者的视野。“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专家表示,尽管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过去,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他是新来两个多月的工程师,所有接触过他的人都说他好,开始我也觉得他这人不错,还时常教我怎么样处理事情。可在工作中,比如他交给我文件时就会碰到他的手,开始我没注意,第二次、第三次我在接东西时都会碰到他的手,我就觉得不对了,从此很注意这方面,才发现他每次给我东西时都把手伸的很靠前,这令我很厌恶。
一次下班坐公共汽车回家,车厢里很拥挤,我站在车门附近,突然有个很硬(当时觉得是雨伞之类)的东西戳到我屁股,接着感到身后有个男人在吹我头发,并紧紧贴在我身后。当时车上又黑又挤,我还没到站就赶紧下车了。打车回家,进了家门就对着老公哭了。
一女坐在床角给儿子穿衣服时,公公过来双手把她的大腿抱住,吓得她一下站起来,顾不上儿子的寒冷,拎起衣服抱起儿子就慌忙逃出了公公的房间。公公又屡次有意无意地骚扰她,虽然其未让公公得逞,但她不知往后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