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卡

更新时间:2022-01-10 01:39

恒通卡,别名是借记卡,隶属于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

发行机构

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使用规则

恒通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恒通卡(借记卡)是由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行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以下简称:恒通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单位卡和个人卡分别有主卡和副卡,主卡具有存取现金(限个人卡主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副卡有取现(限个人卡副卡)、消费和查询等功能。

第二条 恒通卡属记名式借记卡,持卡凭密码可在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营业机构和特约商户,以及在“银联”标识的终端上使用。

第三条 恒通卡所有权属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恒通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恒通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凡在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营业机构申领恒通卡,不需提供担保。

第六条 单位卡的主卡和副卡凭单位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单位代码证书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并指定副卡使用限额。

第七条 个人卡主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副卡由主卡持卡人凭本人及副卡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并由主卡持卡人指定副卡使用限额。

第八条 申领人申办恒通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发卡机构对申请表中所填资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第九条 恒通卡开户,申领人需按照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关公告的标准缴纳开户工本费。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持卡人凭恒通卡可在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网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查询余额、办理转账、修改密码和在POS机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

持卡人还可通过“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话银行系统”查询存款余额和历史交易情况等。

第十一条 恒通卡必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十二条 单位卡内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以及其工资性款项和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

第十三条 恒通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因出租和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个人卡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0元等值人民币,跨行自动柜员机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中国银联及人民银行的相关限额规定。

第十五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发卡城市之外)取款按发卡机构公告的标准缴纳手续费,由营业机构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扣收。

第十六条 持卡人如遇恒通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按银行指定时间及要求到相应营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超过4个工作日未领取的,柜员机所在网点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处理,持卡人须到我社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手续费。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机构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发卡机构应上报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并对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期限未办理销户的,视为接受。

第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恒通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机构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挂 失

第十九条 持卡人如遗失卡片、遗忘个人密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并按照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关公告的标准缴纳手续费。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用口头或通过电话银行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即可停止支付。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可补发新卡。

在营业机构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如持卡人挂失恒通卡后,在银行补发新卡前又找回原卡,可由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原挂失卡向发卡单位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恒通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主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受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

三、恒通卡必须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四、恒通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五、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起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需注销恒通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恒通卡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结清余额,交回恒通卡。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金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七、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恒通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恒通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三个月内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机构应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当持卡人要求查询超过三个月的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机构可向持卡人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恒通卡。

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恒通卡;使用伪造或作废恒通卡;冒用他人恒通卡等。

五、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 计 息

第二十三条 恒通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个人卡代征利息所得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签署开卡申请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佛山市顺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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