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25 18:29
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进行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惠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9月9日正式成立,是县政府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之一,由原惠安县土地管理局、县地质矿产局组建而成。主要职能是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进行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惠安县国土资源局领导:陈锡芬(党组成员、局长)、黄添平(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汉文(党组成员、副局长)、连志阳(党组成员、副局长)、叶逢伟(党组成员、纪检监察组长。
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设置为:办公室、法规监察股、行政审核审批股、地籍测绘管理股、土地利用管理股、矿产开发与地质环境管理股等6个股室。挂靠机构:县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工作办公室。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性国土资源、测绘管理法规规章,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测绘管理政策的具体措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的专项规划;参与报县政府、市政府和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的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规定及具体措施;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统一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等级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市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去的流转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公布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主管全县城乡农用地转用、征用工作;承担报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出租的审批登记;依法管理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及转让、出租工作;审核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地质等遗迹保护区,组织申报国家地质公园;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矿山安全生产,依法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以及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负责辖区内的测绘管理工作;制定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础测绘计划,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照规定审核测绘资格和地图样图,登记测绘任务和组织行业统计,管理测量标志和测量成果。
(十三)牵头负责海洋矿产资源和采砂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下属土地所及事业单位。
(十五)承办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