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3 12:11
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是通过指导宗教团体做好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加强同民族宗教界人士的联系,推动和指导他们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等的机构部门。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重要事项的督办;重大接待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秘、档案、会务、保密、宣传报道、保卫、信息、信访、外事、财务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机关的党务、纪检、群众工作;负责机关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及团体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编制、教育、计划生育;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民族业务工作。对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民族工作方面各项法律法规;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宣传表彰;做好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和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种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和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人才的工作,掌握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情况;联系协调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有关事项;参与其他有关事务。
负责宗教业务工作。对宗教政策、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意见;依法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制止非法、违法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涉外事务,会同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帮助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四大宗教团体搞好领导班子建设;指导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民主管理,开展文明宗教场所创建活动,抓好各宗教活动场所的七项制度检查工作;引导宗教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引导宗教界深入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组织实施对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正确区分和处理宗教方面发生的矛盾,做好疏导工作,教育、团结、争取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协助做好定为全国和省、市重点文物的寺观教堂的修建和保护工作;参与其他有关事务。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有关政策和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方面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三)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益,协调民族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真饮食、食品、副食的生产、营销进行监督管理。
(四) 组织协调对全市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调研,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措施;组织、指导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的研究。
(五) 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宗教印刷品和宗教用品等方面进行管理。
(六) 指导宗教团体做好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加强同民族宗教界人士的联系,推动和指导他们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 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参与、指导少数民族扶贫开发,推动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八) 指导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
(九) 指导宗教团体按照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往来,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十) 指导县(区)的民族、宗教工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一) 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以及民族宗教方面的行政执法和文物保护等工作。
(十二)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