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30 10:58
根据《惠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惠来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设立的惠来县民政局,管理当地民政事业的政府部门。
根据《惠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惠来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惠机编[2009]16号),设立惠来县民政局,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上级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 体系。
(五)负责全县镇(场)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法制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承担本级及全县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固定资产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总务和接待工作。
(二)优抚安置股(加挂惠来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惠来县人民政府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牌子)
承担“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承担伤残军人标准及调级换证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立项审核工作;指导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协调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双拥活动;指导各地双拥工作;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救灾救济股
拟订救灾工作规范性文件;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减灾规划;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四)最低生活保障股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办中央、省、市、县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婚俗改革;承担婚姻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六)区划地名股
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承担镇(场)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七)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规范性文件;拟订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承担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规范性文件;承担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审核报批工作;承担福利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承办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收养机构管理工作;拟订殡葬管理规范性文件,推进殡葬改革;承担全县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民间组织管理股(加挂惠来县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
拟订民间组织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变更和注销登记工作;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变更和注销登记工作;负责民间组织党的组织建设;监督、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违纪案件;指导、监督和参与全县民间组织重大案件的查处。
四、其他事项
(一)惠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惠来县老龄工作办公室,正股级,设在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维护老年人公益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关工作;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主任1名。
(二)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