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荔枝

更新时间:2023-01-05 19:24

惠来荔枝,广东省惠来县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产品特点

品质特性

惠来荔枝,别名丹荔,丽枝,与香蕉、菠萝、龙眼一同号称“南国四大果品”。因果肉晶莹剔透如白玉,果形如早期小姐荷包袋,俗称“玉荷包”。荔枝含有丰富的糖分、蛋白质、多种维生素、脂肪、柠檬酸、果胶以及磷、铁等。含有多种微量元素,是对人体有益的水果。

品种分类

惠来荔枝品种资源丰富,拥有“乌叶(又名黑叶)”、“怀枝”、“糯米糍”、“妃子笑”、“白蜡”、“桂味”等十六个品种,良种率达87%,品种资源十分丰富。其中,“乌叶”、“怀枝”、“糯米糍”三个品种年产量占全县年总产量的90%以上。尤其惠来“乌叶”荔枝久负盛名,是惠来县人民自己选育的优良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产地环境

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地属南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高温湿润,雨量充沛,日照时间长,年累平均日照时数2042小时,年平均气温21.8℃,年均降雨量1829毫米,每月平均气温在14℃以上,实际上没有冬季,一年四季常青,它既能满足荔枝晚熟品种花芽分化对低温的要求,又不受冻害,十分适宜荔枝的种植。惠来县水资源丰富,年均降水总量23.4亿立方米,地表流量13.5亿立方米;有水库、山塘200多座,总库容量近4亿立方米。惠来荔枝主种植区地处县境西部的葵潭、隆江,中部的惠城、华湖等镇,境内有潮汕平原四大河流之一的龙江河,惠来荔枝灌溉用水大部分引自龙江河。龙江河水清澈无污染,终年水质达国家二级标准以上。独特的气候和自然环境条件,为惠来荔枝的生长发育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形成了明显的区域优势,具有浓厚的地域产品特色。

历史溯源

最早记载荔枝的文献是西汉司马相如的《上林赋》,文中称荔枝为离枝。根据宋代著名学者苏颂在《图经本草》中所引《扶南记》的解释,古人之所以称之为离枝,其原因在于“以木结实时,枝弱而蒂牢,不可摘取,必由刀斧劙取其枝,故以为名”。荔枝作为一种珍贵的果品为中原人所知,始于西汉初期。《西京杂记》记载:“南越王佗献高帝鲛鱼、荔枝”。根据这则记载,赵佗在汉初的时候就曾将荔枝当作贡品进奉给刘邦。

东汉学者王逸的《荔枝赋》中有“灼灼若朝霞之映日,离离如繁星之着天”“仰叹丽表,俯偿甘味”,“卓绝类而无俦,超众果而独贵”等赞美。

惠来自古以来就有种植荔枝的传统,据《潮州府志》(古时惠来隶属潮州府)记载,“魏文帝诏,‘南方果之珍异者龙眼、荔枝,九邑俱处处有之’”。可见早在三国时期广东惠来就有种植荔枝的传统,距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

惠来县境内尚存一棵树龄800多年的荔枝树,树龄在200年以上的珍稀荔枝母树至今仍葱绿茂密。

2003年,惠来县制定了《惠来荔枝生产示范标准》,建立了省级晚熟荔枝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并通过验收。

2005年3月,惠来县被授予“中国荔枝之乡”称号。

生产情况

2005年,惠来县荔枝种植面积增至21万亩,占全县经济林总面积52.1%,品种主要有三月红、水东、妃子笑、桂味、糯米糍、淮枝等,良种率达87%。全县形成了“一带二系三基地”10万亩的优质荔枝基地,创办了荔枝种植专业村120个、果园350个,100亩以上基地1500个。

2009年,惠来县荔枝种植面积达1.4万公顷,年均产量达7.5万吨,其中千亩以上种植基地有30个。

产品荣誉

2007年12月27日,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惠来荔枝”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20年9月18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正式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

地理标志

地域保护范围

惠来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来荔枝产地范围的函》(惠府函〔2007〕16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东省惠来县现辖行政区域。

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乌叶”、“怀枝”、“糯米糍”。

(二)立地条件

选择土层≥60厘米、水位1米以下、有机质含量1%以上、pH值5至6的赤红壤、红壤或黄壤。

(三)栽培管理

1.育苗:采用嫁接育苗和压条育苗。嫁接育苗采用怀枝的实生苗做砧木。

2.种植密度:每公顷最密不超过450株。

3.施肥:采用有机肥和无机肥相结合。每生产100千克鲜果需施氮肥1.8至2.0千克,磷肥50.8至1.0千克,钾肥1.6至2.0千克。

4.树体管理:通过修剪,确保树冠通风透光,采用环剥及控梢,促进花芽分化。

5.果实采收:“乌叶”的采收适期是6月下旬至7月上旬,“怀枝”和“糯米糍”的采收适期是7月中下旬。在晴天早晨或阴天采收。

6.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

2.理化指标:

3.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专用标志使用

惠来荔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广东省惠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