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7 12:03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于2018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办法》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61号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8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
2018年8月6日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慈善组织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开透明是慈善事业的基本要求。慈善财产虽然来源于私有,但参与公共事务、涉及公众利益,一旦捐出就成为社会公共财产,慈善捐赠、慈善活动又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各种优惠便利,必须依靠公开透明来接受全社会监督。慈善组织是接受慈善捐赠、开展慈善活动的主体。因此,办法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与慈善法的其他配套规章形成合力,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组织是慈善信息公开的主体、第一责任人。慈善事业公开透明,需要通过“组织化”,将慈善财产与其他个人、企业、单位、国家财产分开。财产捐赠和慈善活动只有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才能实现公开透明、受到有效监管、落实优惠和激励措施。个人或其他组织直接进行的善行义举,在道义上可以鼓励,但从财产上无法与私有财产或者国有财产进行区分,从行为上无法与市场行为或者公共服务进行区分,因而难以按照慈善属性来践行公开透明,无法对照慈善宗旨接受监管。为此,《慈善法》将慈善信息公开的主要义务集中于慈善组织。本办法依据《慈善法》的规定,根据《慈善法》的授权,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细化,是对慈善事业进行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司法监督、行业监督的基础。
《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向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为了落实《慈善法》的要求,民政部已于2017年9月1日开通了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可以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同时,有些地方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开发的具有公开慈善信息功能的政府平台,应当与“慈善中国”联通,形成数据的统一归集。慈善组织无需自己建立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可以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
在以上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办法予以明确,凡是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都要在上述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以便于统一查询、统一监督。开展公开募捐时,除了在统一信息平台,更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公开信息。涉及主体不广泛、关注度相对较低的信息,也应当面向社会公开,但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予以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公开哪些信息,是根据慈善组织监管的需要来确定的。从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特点出发,本办法突出了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
关于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对财产活动的监管是慈善组织监管的重中之重。关于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要求,2016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还即将出台《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慈善组织的活动支出和资产管理分别规范。为了配合对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管理,本办法主要从重要性和关联性两个角度明确了慈善组织财产活动的信息公开要求。从重要性角度来说,抓住三个重大环节,即: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要向社会公开。有关“重大”财产活动的标准由慈善组织自我决策并向社会公开,让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共同发挥作用(第三条、第十二条)。从关联性角度来说,抓住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重要关联方,将慈善组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捐赠、资助、共同投资、委托投资、资金往来通通纳入公开范畴(第四条、第十三条)。对关联交易采取全面公开,既可以有效防止慈善组织的财产被侵吞、挪用、滥用,又没有限制关联方对慈善组织做贡献,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关于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依据慈善法,一般的个人、组织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只能进行定向募捐;慈善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方有权开展公开募捐。关于公开募捐的资格和活动管理,民政部已经出台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规制,而公开募捐的信息公开则纳入本办法统一规定。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透明度应当更高。为此,本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做出特别要求:一是要求公布领取报酬最高的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各类“公务”活动的费用标准(第五条),这是为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慈善法要求“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二是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全过程对外公开,即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第七条、第八条)。三是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第十条)。
慈善组织通过在互联网发布信息来开展公开募捐,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既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也引起极大关注。网络募捐既是公开募捐也是信息公开,针对网络募捐的特殊性,《慈善法》第二十三条专门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民政部依据此条规定,已经指定了2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随着网络募捐的开展,有关违法行为需要明确法律责任,可以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追究慈善组织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本办法对《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了衔接(第七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日前,民政部出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该办法,慈善组织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办法明确,慈善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仅包括慈善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等还包括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重要关联方以及下设机构、本组织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同时,办法还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公开的信息作出细化规定。
此外,办法明确,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