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15 16:40
第一部分提出7项原则:根据中国国情,适应民生需要,增高教育效率,提高学制标准,谋个性发展,使教育易于普及,留地方伸缩之可能。
第二部分分为学校系统,分设中学、师范、职业三种学校。
“戊辰学制”只是在1922年新学制基础上,根据时局需要做出局部变通而已。
根据《小学法》和《小学规程》,小学的修业年限是六年,前四年为初级小学,后二年为高级小学。小学儿童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但遇有特殊情况也可延缓到九周岁,九周岁以后就不能进入六年制正式小学读书,但是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让错过小学入学年龄儿童有受教育的机会,在学制中规定设立简易小学和短期小学,入学年龄上限可能放宽到十六周岁。
这是国民政府对学校系统改革较大的方面。相对于1922年学制,普通中学仍然沿用“三三”制,分初高两级。但做了一些重大的改革:
(1)首先是取消中等教育的分科制,改变了1922年的综合中学制,分别公布了《中学法》、《师范法》、《职业学校法》,规定了这三种类型的学校有各自独立的任务和目标,三者不能混设。并以年级制代替选科制。
(2)在取消分科制的前提下,规定普通中学由原来升学与就职兼顾的培养目标,改为以升学为主的单一培养目的。
(3)在课程设置上,改革后的普通高级中学和1922年的分科制高中的普通科相比,基础知识得到大幅度的加强,职业准备的课程基本上被删去。但改革后学生的负担过重,高级中学规定每周要上满34小时的课,而且要在校自习27小时,学生平均每天在校时间超过10小时。针对这种反映1936年适当降低了授课时数,并增加了少量的职业课程。
1932年规定高中课程:公民、体育、卫生、军训、国文、英语、算学、生物、化学、物理、本国史、外国史、本国地理、外国地理、论理、图画、音乐等。初中除将有些课目合科外,课目基本一致。
根据1929年颁布的《大学组织法》和《大学规程》及专科学校的法规。高等教育机关分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三种。允许国立、省立、私立。大学本科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八个学院,如果一所高校具备三个学院以上,而且其中包括理、农、工、医学院之一可以称为大学。不具备这个条件就只能称为学院。学年期限是医学院五年,其它为四年。专科学校的专业不固定,而且一直有发展,学制一般为二到三年。高校实行学年兼学分制(实际上流于学年制)
大学的课程情况复杂,但国民政府教育部对高等教育的课程管理强调统一化,强调标准化。
首先,规定了大学和各学院的公共必修课目,有:党义(后来称为三民主义)、国文、体育、军训、第一和第二外语。
其次,先后分三组公布了文理法、农工商、师范学院的必修课程表。
国民政府统治区高校学生的课业负担一直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