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07 15:58
政协书画院是在成都市政协领导下,组织联系市政协委员中的书画家和全市书画界知名人士开展书画活动的机构。其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突出民主、团结两大主题,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通过开展书画活动,增进成都市内外和省内外书画界之间的友谊,为构建和谐成都服务。
1、配合全国和成都市重大政治活动及市政协重要会议,举办书画展览或书画笔会;
2、积极开展和参加促进成都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以及利国利民的各项公益活动;
3、通过书画联谊和学术交流活动,密切各区(市)县政协、兄弟省市政协书画院(室、社)以及海内外艺术团体与书画家的联系,发挥政协优势,以画会友,广交朋友;
4、加强画院自身建设,通过学习和深入生活,提高思想境界,开拓视野,钻研艺术,创作出风格多样化、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书画作品;
和走向市场的有效途径,增强画院的影响力和造血功能。
1、市政协委员中的书画家经本人自愿报名,并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可成为画院画师;
2、具有省、市(含省市以上)美协、书协会员资格和有发展潜力的书画家,由本人书面申请(附简历),经画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即可成为画院画师。
(一)权利:
1、参加以市政协及画院名义举办的书画展览和开展的笔会、写生、交流联谊等活动;
2、画院为画师参加书画院的书画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及相关事件;
3、对画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4、有申请退出画院的自由。
(二)义务:
1、新进画院画师,一次性提供能代表自己水平的作品两件供画院收藏,及市政协和画院交流联谊之用;
2、积极参加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因公务不能参加,需向画院办公室请假,在接通知后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出画院;
3、完成市政协和画院委托承担的工作任务。
(一)组织机构
1、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2、画院设名誉院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院长一人、常务副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
3、画院设理事若干人、画师若干人;
4、画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与文史学习处共同承担日常事务;
5、院长办公会议为书画院最高议事机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讨论重大事宜。日常工作由常务副院长主持。
6、书画院挂靠市政协文史学习委员会,按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二)经费来源
1、行政拨款;
2、画院举办的服务事业收入;
3、企业或有关社会团体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