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18 23:34
房全忠,男,汉族,宁夏中卫人,1962年1月出生,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宁夏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
1978.09—1982.08 宁夏大学政史系政治教育专业学习;
1982.08—1985.06 宁夏教育学院政教系教师;
1985.06—1989.06 宁夏教育学院团委书记(副处级);
1989.06—1993.03 宁夏教育学院团委书记(正处级);
1993.03—1997.05 宁夏教育学院音乐系党总支书记,政史系党总支书记、主任;
1997.05—1998.1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秘书二处正处级秘书;
1998.12—1999.03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正处级督查员;
1999.03—2001.0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
2001.02—2002.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处长;
2002.10—2004.04 同心县委书记;
2004.04—2005.08 吴忠市委常委、同心县委书记;
2005.08—2006.08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2006.08—2012.0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宁夏社科联副主席(不驻会);
2012.02—2013.08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正厅级),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宁夏社科联副主席(不驻会);
2013.08—2013.09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书记,宁夏社科联副主席(不驻会);
2013.09—2014.12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书记;
2014.12—2017.03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书记,宁夏社科联副主席(不驻会);
2017.03—2018.02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工委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书记,宁夏社科联副主席(不驻会);
2018.02—2021.1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政府参事室主任;
2021.12—2022.0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
2022.01—2022.0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厅级干部;
2022.0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
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22年8月10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房全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4月27日,宁夏检察官微通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参事房全忠(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房全忠作出逮捕决定。
2023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参事房全忠(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6月20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房全忠受贿一案。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8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房全忠利用担任同心县委书记、吴忠市委常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副书记,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自治区教育工委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公司、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子女入学、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6.8953万元,其中149.7316万元系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在法庭主持下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房全忠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量刑问题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房全忠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3年8月15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房全忠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房全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追缴、退缴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曾荣获全国优秀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区优秀团委书记、全区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