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赠与合同

更新时间:2023-06-09 14:09

房地产赠与合同是指房地产赠与人自愿将自己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其中将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人是房地产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地产的人为房地产受赠人。

特点介绍

房地产赠与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房地产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承担将房地产赠与对方的义务,而不享有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地产的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2)房地产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只有在赠与人把房地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地产之后,该房地产赠与合同才生效。房地产赠与合同一旦生效,赠与人就不得再行撤回赠与。

(3)房地产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地产赠与合同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其次,该赠与合同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如系涉外房地产赠与,还须认证);最后,房地产赠与和房地产买卖一样,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赠与无效。

内容

房地产赠与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赠与双方当事人。

即赠与人和受赠人;

(2)赠与的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赠与合同应载明标的物即赠与房地产的座落、地号、产权所有人、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或是划拨)、土地使用性质、房屋建筑面积、占用土地面积、房屋结构、四至界限、附着物、附图等;

(3)赠与人的意思表示。

赠与人表示自愿将特定的房地产赠与给受赠人的意思,应载于合同;

(4)受赠人的意思表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房地产的意思,也应载于合同;

(5)交付时间。

合同应载明何时,以何种方式交付赠与房地产。

终止

赠与合同的终止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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