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31 09:36
房屋所有权登记是一个经济术语,即房屋产权登记,可分为房屋产权总登记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对房屋所有权登记作了详细的规定。
房屋所有权登记即房屋产权登记,可分为房屋产权总登记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产权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在较大的行政区域内举行全面的房屋产权登记。原城乡建设环保部于1986年2月发出的《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所要求的全国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即属于房屋产权总登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则是在完成房屋产权总登记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日常房屋产权变动登记。
城产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