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入刑

更新时间:2023-01-30 07:55

自《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实施至2011年8月,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对14名扒窃案嫌疑人全部以涉嫌盗窃罪被批准逮捕,此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关于扒窃是否可以入刑尚存在不同理解。

简介

2011年8月,四川省成都青羊区检察院日前对一名扒窃15元者作出了批捕决定。李林峰(化名)扒窃一市民388元,被反扒民警当场挡获,警方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

这是自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向青羊区检察院移送的第14起扒窃案。截至8月6日,这14起扒窃案嫌疑人全部以涉嫌盗窃罪被批准逮捕。

青羊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川表示,《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将扒窃列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表现形式,但对扒窃行为是一律入罪还是有其他前提条件,目前仍存在争议。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青羊区检察院列出了几种符合批捕条件的行为,正报请成都市检察院审批。

案件

扒窃老年人惯犯遭刑拘

2011年5月12日下午,李林峰在一辆63路公交车上行窃。他用手中拎着的外套遮挡他人视线,用刀片划烂一名老人的右后裤包,盗得388元。

事发时,地铁公安分局一名女民警正在车上执行反扒任务。女民警上前亮明身份,要求李林峰交出赃款。拉开李林峰用作遮挡的外套时,一叠现金掉了下来,女民警的手臂不慎被李林峰的刀片划伤。

事后,被盗老人前往就近派出所报案。民警了解到,李林峰此前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64条,公安机关对李林峰盗窃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青羊区检察院对李林峰予以批捕。

争议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中提到扒窃行为的规定是:“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对“携带凶器”是否是扒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前提条件,部分律师、法律专家与警方有不同理解。

成都市公安局地铁公安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认为,盗窃的定罪情形在顿号分隔后,扒窃是作为单独的定罪情形,与其他情形并列存在。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教授罗勇认为,在顿号分隔后,扒窃是处于“携带凶器”的定语范围内的,扒窃又是盗窃行为的一种,因此如果要入罪,应有条件限制。

敬川说,由于目前暂无针对扒窃入罪的司法解释,导致检察机关办案时面临困境。最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和刑法第13条以及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青羊区检察院从法律角度和扒窃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两方面考虑,初步确定了对扒窃行为盗窃案应予以批捕的几种情况。目前已报成都检察院审批,等待回复意见。

批捕条件

青羊区检察院初步列出的符合批捕条件的扒窃行为如下:

一、扒窃要数额较大,目前掌握为500元人民币起限;

二、扒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应有其他严重情节,行为人是流窜作案、吸毒人员或无法查实其真实身份的;曾因盗窃被行政、刑事处罚的;查实为有组织、培训机构或不报真实姓名等无正当职业以扒窃为生的;二人以上团伙作案的;扒窃时携带作案工具或凶器的;扒窃时被发现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的;扒窃对象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等。

在一起移交青羊区检察院的扒窃案中,嫌疑人扒窃了15元。但其曾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拘留15天,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盗窃罪立案并送检,目前青羊区检察院对此案嫌疑人予以了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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